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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集团原董事长宋林一审获刑14年 受贿2332万余元(附:宋林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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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集团原董事长宋林,贪污受贿,一审获刑14年

6月1日上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宋林贪污、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宋林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贪污所得财物返还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受贿所得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3年,被告人宋林利用担任华润创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华润万家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润(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领取华润创业有限公司认股权、在下属公司报销个人费用等方式,侵吞公共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74.075万元。2005年至2012年,被告人宋林利用担任华润(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项目合作、投资入股、职务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32.3489万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宋林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待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贪污、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宋林,男,汉族,1963年2月出生,山东乳山人。同济大学工程力学学士。山东师范大学附属中学1980届学生。曾任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人物履历:

1985年进入华润集团,历任香港华润石化经理、高级经理、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华润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企发部总经理及华润投资开发公司董事长等职务。

2001年11月任华润创业有限公司副主席兼董事总经理。

2004年12月任华润(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华润创业有限公司主席兼董事总经理。

2006年11月任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2008年05月任华润(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兼任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主席,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副主席、吉利汽车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2011年辞去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主席。

2012年当选为党的十八大代表。兼任香港中国企业协会会长、吉利汽车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2012年中国改革年度人物。

2013年7月1日,受香港特区政府委任,集团宋林董事长获任太平绅士(行政上称为“非官守绅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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