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反垄断局对相关市场主体之间是否达成垄断协议存在疑问时,相关的市场主体应向反垄断局提交相应的文件证明市场主体之间不存在垄断协议,进而免受相应的处罚。
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之间达成或者采取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和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常见的垄断协议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竞争者之间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食用油企业联合提价、日化用品企业的联合提价都属于这种性质。
2)竞争者之间联合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3)竞争者之间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4)竞争者之间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以达到阻碍产品创新及避免竞争,从而为企业牟利的效果。
5)竞争者之间联合抵制交易,比如经营者之间约定不与某第三方进行交易,这种行为对市场竞争将造成严重损害。
6)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即卖方限定买方只能以某个价格向第三方销售产品;
7)限定向第三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即卖方限定买方向第三人转售产品时的最低价格。
当市场主体存在上述行为时,国家反垄断机构会对其进行质疑,在相关市场主体无不构成垄断协议相关资料证明时,国家相关的反垄断单位将会对其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