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反垄断申报适用场景(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022年6月22日中研普华

当市场主体存在以下行为时,反垄断审查机构可能会认定其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相关的市场主体应出具相关的证明予以说明,以此来免受相关执法机构的处罚。

常见的滥用市场地位的行为主要包含以下几种:

1.不正当的价格行为:占有支配地位的企业以获得超额垄断利润或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确定、维持和变更商品价格,以高于或低于在正常状态下可能实行的价格来销售其产品;

2.差别对待: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就其所提供的商品的价格或其他交易条件给予明显区别对待的行为;卖方对购买相同等级、相同质量货物的买方要求支付不同的价格,或买方对于提供相同等级、相同质量货物的卖方要求不同的价格;

3.强制交易: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采取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的方法,迫使其他企业违背其真实意愿与之交易或促使其他企业从事限制竞争的行为。

4.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在商品交易过程中,拥有经济优势的一方利益自己的优势地位,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强行搭配销售购买方不需要的另一种商品或服务,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5.掠夺性定价: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一个或多个经营者为排挤现有竞争对手或阻止新的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以维持其垄断地位,无正当理由地以低于其成本的价格持续销售商品,并且将竞争对手排挤出市场以后又规定垄断价格的行为。

6.独家交易(排他性交易):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一切经销商在特定市场内只经销自己的商品,不得经销其他企业的同种或同类商品,包括经销商只向制造商独买、制造商只向经销商独卖。

7.拒绝交易(抵制):占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拒绝向其购买者销售或购买商品的行为,较为典型的行为是拒绝供货。

8.限制转售价格(垂直固定价格):供应商确定销售商向客户转售商品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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