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审判庭外景
2017年1月24日,辽宁运钞车劫案在营口市中院第一次开庭,法庭将对该案择日宣判。
据检方指控,被告人李绪义持枪状物抢劫银行运钞车,抢走600万元。辩护律师希望法庭应该综合考虑李绪义因家庭债务原因引发犯罪,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不大等因素,建议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
营口今天零下5度,庭审公开审理,有超过100人参与旁听,他们是李绪义的亲戚、战友、朋友。庭审现场李绪义当庭认罪悔罪,并表示希望社会上不再有人抢劫。
社会危害性极大?
2016年9月7日,时任营口瑞泰押运有限公司金融护卫队队员李绪义抢劫运钞车。押运过程中,李绪义使用事先准备的枪状物体威逼同车押运员,后将运钞车开往大石桥市丰华颐和村小区,在停车场内,从运钞车内抢走三个款袋,内有人民币共计600万元。随后将300万元遗弃在停车场角落,存放在弟弟李绪亮家里200万元,随身携带100万人民币。破案后警方共计追回599.82元,其中不知所踪的1800元也由李绪义的母亲王艳归还到公安局。
丰华颐和村地下车库
营口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写道:“被告人李绪义无视法律,持枪状物抢劫银行运钞车,抢劫数额巨大,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李绪义的辩护律师仲若辛对此持相反意见:“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是主观性较强的用词,无论是与一般的抢劫犯罪先比,还是与同类抢劫银行犯罪相比,本案都属于‘情节较轻’。”
是否属于持枪抢劫?
李绪义是否属于持枪抢劫,在庭审上引起激烈辩论。“我们没有想到公诉人提出‘持枪’这个议题。”李绪义辩护律师王殿学表示,“侦查机关没有找到李绪义的玩具枪,也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这个枪形物属于枪支,检察院起诉书的表述也是‘枪状物’。”
是否应该被认定为自首情节同样是庭审辩论要点。公诉人认为,李绪义没有主动投案,丢弃手机也可能是因为想要逃跑,使得警方无法通过手机定位李绪义。王殿学在辩护中表示:“李绪义的妻子带领公安人员抓捕李绪义,李绪义没有反抗。有大量的案例,包括省级高院的案例,判决亲友积极带领公安人员抓获犯罪嫌疑人为自动投案。本案中,李绪义一直在准备自首,也是必须要考虑的因素,李绪义完全具备自首的主动性和自愿性。”
犯罪诱因是否作为减刑依据?
让李绪义铤而走险的,是家里欠下的巨额债务。在一张案发后发现于李绪义租屋的欠债清单上,李绪义的债主超过20名,欠下了200余万元。李绪义的母亲向网易号《知道》表示,清单之外,李绪义不知道的还有两笔欠款。
高额的债务背后是政府保障房项目拖欠数年的款项。2011年9月,李绪义和母亲开始参与辽宁大石桥市虎庄安居工程,李绪义的上级包工头大连商人徐永平一直以市建委不付工程款为由拖欠李家工程款184000元,李绪义曾多次上市政府讨债无果。案发后,徐永平将对大石桥市建委的184000元债券转让给王艳和李绪义。李绪义和王艳的民事案件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志民向网易号《知道》介绍,现在李绪义及王艳已向大石桥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17年1月12日正式受理,等待开庭。
李家的另一笔债务来自黑龙江鹤北林业局安居工程。2012年11月,李家北上参与黑龙江鹤北林业局安居工程,接近四年的时间里,李家施工被拖欠施工费、违约款及相关费用。刘志民介绍,经当事人粗略计算,鹤北林业局约欠280余万元,利息30余万。黑龙江省鹤北林区基层法院于2016年12月6日受理,并定于2017年2月16日开庭审理。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认为李绪义及家人与大石桥市建委与黑龙江鹤北林业局之间的债务纠纷与案情无关。李绪义的辩护律师仲若辛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对因家庭成员就医等特定原因初次实施抢劫,主观恶性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要与多次抢劫以及为了挥霍、赌博、吸毒等实施抢劫的案件在量刑上有所区分。”“李绪义因为身处三角债困境,被逼无奈,最后走上这条路,理应属于‘特定原因’,应该减轻刑期。”仲若辛说。
李绪义当庭表示认罪悔过,“我对不起四个押运员,我对不起家人,对不起亲戚朋友,我希望社会上不要有人学我,不再有人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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