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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禁渔期偷捕3斤鱼 禁渔期捕鱼的危害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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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禁渔期偷捕3斤鱼 禁渔期捕鱼的危害有哪些?

男子在禁渔期偷捕3斤鱼 被判买千斤鱼苗投放湖中

去年12月,安徽肥西男子魏某因在巢湖禁渔期非法捕鱼1.6公斤,在包河法院受审。魏某当庭被判罚金5000元,同时向渔政部门缴纳了6000元生态补偿款,购买鱼苗投放巢湖。3月27日,这笔6000元的生态补偿款购买的500公斤鱼苗被放入巢湖中。据悉这是安徽省首例由法院将生态修复款写进判决书,由渔政部门来执行的案件。

2016年4月7日,男子魏某在巢湖禁渔期内,在肥东县长临河镇毛巾厂巢湖水域,使用电瓶、电流逆变器、手杆捞网等国家禁止的电鱼工具进行捕鱼,共捕得鲤鱼、鲫鱼、虾等水产品合计1.6公斤,被巢湖管理局渔政管理总站工作人员当场查获。当年12月14日,包河区人民法院在合肥滨湖湿地公园内设巡回法庭,公开审理此案。庭审中,魏某陈述,他是初中文化,不懂法,“我小时候在农村看到别人在田里就是这样用电捕鱼,以为这样不犯法。”

禁渔期捕鱼的危害?

在禁渔期电击捕鱼无疑等同于杀鸡取卵、竭泽而渔,最终损害的是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及其生态环境,也是渔民自身。

根据我国《渔业法》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可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标签: 禁渔期捕鱼 禁渔期捕鱼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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