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昨天,北京《自住型商品住房规划设计方案审查要点》开始征求意见,拟规定层高不得低于2.8米,起居室、卧室等主要窗户高度不小于1.4米。层高低、窗户小,今后这些情况或将不会在北京自住房中出现。
要求“均好性”
《审查要点》提出,配建自住型商品住房项目应满足均好性要求,即同一居住项目在建筑控制高度条件一致的情况下,自住型商品住房与普通商品房在建筑密度、人口密度和人均绿地指标等方面应基本保持一致。在规划布局方面,配建自住型商品住房与普通商品房在总平面布局、朝向上应体现均好性。
统一物业管理
《审查要点》提出,对于配建自住型商品住房的项目,应将自住型商品住房停车位集中设置。地下车库的人行出入口,应与住宅连通或设置于便于出行的部位;地下车库的人行出入口应设置电梯。
配建的自住型商品住房项目,商品住房与自住型商品住房应实施统一物业管理,建设单位不得通过增设围栏、绿植等方式,将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住型商品住房与商品住房进行物理分割。
主窗不低于1.4米
《审查要点》首次明确提出,自住型商品住房层高应不小于2.8米,起居室、卧室等主要功能空间外窗洞口高度不应小于1.4米。
同时,各套型功能布局合理,各功能空间面积及交通面积应与套型总建筑面积相匹配;套内日照、采光、通风、隔声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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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保障房项目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3月2日公布。《意见》提出,自本月15日起,新纳入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和新立项政府投资的新建建筑应采用装配式建筑。
装配式建筑是指用墙体、梁柱等预制的构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这种类似于“搭积木”的建筑节约工期和劳动力,能减少废弃物和现场扬尘,并提高建筑质量。
《意见》提出,到2018年,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20%以上,到2020年,该比例要达到30%以上,推动形成一批设计、施工、部品部件生产规模化企业。
自2017年3月15日起,通过招拍挂文件设定相关要求,对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城六区和通州区地上建筑规模5万平方米(含)以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筑;在其他区取得地上建筑规模10万平方米(含)以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筑。
采用装配式混凝土建筑、钢结构建筑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及本市的相关标准。鼓励学校、医院、体育馆、商场、写字楼等新建公共建筑优先采用钢结构建筑,其中政府投资的单体地上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应采用钢结构建筑。
由财政部门研究制定装配式建筑项目专项奖励政策。《意见》还附上了任务分解表,明确了各项任务的主责单位和协助单位。其中任务包括推广绿色建材、推进建筑全装修、完善技术标准体系等,主责单位包括市规土委、市住建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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