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检举报中心官网可匿名举报正国级,网络反腐成最有效、最安全的方式。近日,记者注意到,最高检举报中心官网上,被举报人职级包括正国级政治局常委,也就是说,通过最高检举报中心可以举报正国级官员。
记者登陆举报中心官网,点击“我要举报”进入举报页面,该页面需要填写“举报人基本情况”、“被举报人基本情况”、“举报内容”三部分。其中,“举报人基本情况”部分可以选择不署名,而在“被举报人基本情况”部分,职级是必填项,下拉列表中职级按照从高到低排列,从“正国级”一直到“办事员”、“其他(未定级的干部)”。
举报贪官最高可获奖50万 十种情形明确为打击报复
查处职务犯罪,群众举报是发现线索、寻找证明的重要途径。然而,现实中,发现了贪官,却不一定敢举报:被举报人可能会打击报复,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安全会受到威胁。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明显给大家撑腰:大胆举报不用怕!
要求举报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实名举报者最关心的就是举报行为的保密问题。《规定》规定了检察机关在受理、录入、存放、报送举报线索和调查核实、答复举报人等环节所要遵守的八条保密措施。
具体包括:受理举报应当由专人负责,在专门场所或者通过专门网站、电话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举报线索应当由专人录入专用计算机,加密码严格管理;调查核实情况时,严禁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通过专门的举报网站联系、答复举报人时,应当核对举报人在举报时获得的查询密码,答复时不得涉及举报具体内容等等。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
保护措施会进一步细化
《规定》细化了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措施,规定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检察院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如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等。
《规定》特别指出,检察院在开展保护举报人工作中,需要公安机关提供协助的,应当商请公安机关办理,公安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予以协助。举报人直接向公安机关请求保护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受理举报的检察院。
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金不设上限
《规定》明确,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的,应当对积极提供举报线索、协助侦破案件有功的实名举报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精神及物质奖励。
《规定》还适当提高了举报奖励金额的上限:每案奖金数额一般不超过二十万元。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在二十万元以上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
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
明确十种“打击报复”情形
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侵犯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的;
2非法占有或者损毁举报人及其近亲属财产的;
3栽赃陷害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
4侮辱、诽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
5违反规定解聘、辞退或 者开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
6克扣或者变相克扣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工资、奖金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的;
7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无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故意违反规定加重处分的;
8在职务晋升、岗位安排、评级考核等方面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刁难、压制的;
9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合理申请应当批准而不予批准或者拖延的;
10其他侵害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的行为。
最高检职权:
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全国检察机关的中央部门,其主要职责有:
1、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2、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确定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4、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认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5、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工作。
6、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7、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监所派出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8、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9、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行使国家检察权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10、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
11、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和检察建议;负责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全国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12、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并领导全国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13、提出全国检察机关体制改革规划的意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14、对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
15、制定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细则和规定。
16、负责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的工作。制定书记员管理办法。
17、协同地方党委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18、协同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19、组织指导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检察系统的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20、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21、组织检察机关对外交流,开展有关国际司法协助;审批与港、澳、台地区间的个案协查工作。
22、管理机关干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审批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23、负责其他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看门道」辱母杀人案:为何是最高检介入,而最高法“按兵不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