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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站员工虚开300万元发票 被判刑一年半罚金两万 怎样认定虚开发票?

ChenYuChong


遵义市播州区男子谢某利用在加油站上班的便利,为他人虚开金额高达300多万元的油票,自称是为“找包烟钱”。4月20日,他因此被判刑并处罚金。

谢某此前在遵义市播州区境内一加油站上班,而且是老员工,可以独自开具发票。

2014年底,福建人吴某在贵惠高速建设现场为工地提供柴油,他通过朋友认识了谢某。由于与施工单位结算需要发票,吴某便向谢某提出,希望谢某帮忙开些加油发票。

虚开发票 加油站 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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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谢某答应帮忙,但希望能“找包烟钱”。在吴某承诺按开票金额的千分之三给“烟钱”后,谢某于2015年2月的一天,在所供职的加油站为吴某开了金额312万元的发票。事实上,吴某从未在这个与工地相距上百公里的油站加过油。

吴某在收到谢某快递来的45张发票后,支付了谢某3万元好处费。这些发票的受票单位是与吴某有合作关系的东盟公司。

据介绍,一段时间后,谢某所在的加油站在清点发票时发现了异常并报警。经公安机关侦查锁定,吴某、谢某被播州区人民检察院逮捕并提起公诉。

4月20日,检察机关通报说,吴某、谢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虚开发票罪。鉴于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两年,各处罚金两万元。

怎样认定虚开发票?

“虚开行为”需正确理解界定,这是法律规定的结果。

从税收法律看,税收征管秩序可分为消费税征管秩序、企业所得税征管秩序、营业税征管秩序等,增值税征管秩序是税收征管秩序下的一个类别。

从刑法看,该罪的犯罪对象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危害行为发生在增值税征缴过程中,犯罪客体是增值税征管秩序。其次,将该罪客体界定为增值税征管秩序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必要性使然。

如行为人通过开具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方式增加主营业务成本,少缴企业所得税,则涉嫌逃税罪而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因为它没有侵害增值税征管秩序。

有观点认为,如果虚开、代开增值税等发票的行为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危险,则不宜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那虚开发票的法律风险有多大

据有关法律法规:

一、“禁止非法代开发票、不得虚开发票”是总的原则。现行《发票管理办法》,《刑法》及修正案和相关司法解释等,均将虚开(非法代开)发票、特别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作为惩处的对象。

二、税务行政处罚方式:

1. 没收违法所得。

2. 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罚款的第一档处罚“可以并处”是选择性规定,第二档处罚是强制性规定,对达到标准的必须并处罚款。

标签: 虚开发票 加油站 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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