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召开新闻发布会,联合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进一步统一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标准和执法尺度。根据《解答》,对劳动者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据悉,《解答》分别对劳动关系确认、劳动者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劳动合同解除、未订立书面合同及合同期限法律问题、带薪年休假、工资标准及各种争议计算基数、社会保险等8组问题进行了明确,其中就包括广大职工非常关注的带薪年假未休时薪资待遇的问题。按照《解答》规定,劳动者如果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中法定补偿(200%福利部分)提出诉讼的,仲裁时效为一年。
在“调岗”的问题上,《解答》规定,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岗位的原则是不得随意变更,要保持一贯性、预期性,调岗的合理性应参考以下因素:用人单位经营的必要性、目的的正当性,调整后的岗位为劳动者所能胜任、工资待遇等劳动条件无不利变更。
市高院民一庭庭长单国钧介绍,2016年,全市三级法院共新收一、二审劳动争议案件30007件,同比上升2.8%;结案共计30923件,同比上升4%。2017年第一季度,全市三级法院共新收一、二审劳动争议案件9006件,同比上升7.2%。
单国钧表示,受“互联网+”对劳动关系的影响,新型用工关系不断涌现,例如,近年来兴起的“送奶工”“送报工”“网约车司机”等。今后,北京高院还将结合这些变化,逐步总结、发布相关指导案例,统一裁判尺度。
亮点释疑
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申请仲裁时效为一年
带薪年休假能否落实受到不少职工的关注。在昨天发布的《解答》中明确,劳动者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可获得日工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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