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伪造货币案进行宣判,被告人郝某江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郝某心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据了解,2016年7月15日,西安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在被告人郝某江、郝某心租住处查获制造假币专用设备工具和大量伪造的拾元、贰拾元面额人民币,经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鉴定,现场查获、扣押的假币成品、半成品共计2881张,总面额56070元。
据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2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且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第43条规定,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