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于欢案将于23日公开审判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日下午发布公告,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将于23日公开宣判。公告称,该院定于2017年6月23日9时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第22审判庭公开宣判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
此前,被告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人于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不服,提出上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受理该案,并于5月27日二审公开开庭审理这一案件。经庭前会议征得各方意见,这次庭审只审理案件的刑事部分,附带民事部分以不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
二审庭审重点围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及各方提交的新证据等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检察员、上诉人、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均充分发表了意见。法庭辩论结束后,于欢作了最后陈述。
如何看待于欢案?持续数月,一名94年出生的刚刚22岁少年的无期判决刷爆朋友圈,舆论几乎一边倒的倒向被告方。应当看到本案中的危害后果还是非常严重的,一死两重伤一轻伤,包括于欢现在被判无期,至少有5个家庭因此受到重大影响。
我们仅从从媒体披露的案情以及一审判决书、二审庭审笔录中来看一下本案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
根据现有资料及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情况,苏银霞、于西明向吴学占、赵荣荣高息借款共计135万元,2016年4月1日、4月13日吴学占、赵荣荣纠集人员违法逼债,4月14日下午赵荣荣等人以盯守、限制离开、扰乱公司秩序等方式向苏银霞索债,4月14日晚,杜志浩等人实施的强收手机、弹烟头、辱骂、暴露下体、脱鞋捂嘴、扇拍于欢面颊、揪抓头发、限制苏银霞和于欢人身自由。
对于本案争议比较大的就是于欢在其与母亲人身受到限制,且面临索债人人身侮辱的情况下,是否具有自救的可能。刑法20条规定公民对于不法侵害有权进行正当防卫,但需要具备一定的前提,即不法侵害正在发生,且采取的自救手段不超出必要的限度,同时刑法还规定了在人身受到严重暴力威胁的情况下,当事人采取防卫措施导致侵害人伤亡的,不构成防卫过当,不承担刑事责任。对于非危及人身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成立的两个必要条件:不法侵害的现实性以及防卫限度。
本案中法院认为“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理由之一是侵害人未使用工具,理由之二是派出所已经出警,在这种情况下认为现实危险较小。对此节,是否理解为不存在人身暴力威胁的现实危险,即不存在特殊防卫可能,更符合案件实际情况呢?不构成特殊防卫,并不意味着不是防卫行为。事实是,于欢及其母亲的人身自由一直被限制,这种情况应当属于不法侵害,存在防卫的可能,但于欢用刀捅并导致多人伤亡的后果,应为超出必要限度,认定防卫过当比较适宜。
从无讼案例中可查,致人死亡刑事案件中,辩方提及防卫过当或正当防卫的1741篇,其中被法院认定无罪的只有6篇,绝大多数都是认定为防卫过当,量刑时予以从轻,判处有期徒刑的占了四分之三,二成左右被判无期。需要注意的是,大量自诉故意伤害案件中,法院一方面未认定构成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另一方面以证据不足为由,不再追究行为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