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28日,《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正式发布。仅仅过去10天,就有外资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申请材料。
昨日,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介绍,5月8日,野村控股株式会社等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设立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申请材料,野村控股株式会社拟持股51%。
“证监会将依法、合规、高效地做好相关申请的审核工作。”高莉表示。
昨日,野村控股回应称:我们已经提交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一家合资证券公司。目前,我们正在和有关方面磋商细节,不方便进行评论。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新规发布当时表示,即日起,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可根据《办法》和服务指南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变更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设立合资证券公司的申请材料。
值得关注的是,在《办法》征求意见过程中,欧洲及亚洲等地多家大型金融机构就已向中国证监会了解、征询有关公司设立和股权变更情况,并多次表示正在积极准备相关材料,拟提交相关申请。
在业界看来,进一步扩大证券业对外开放,让对外开放政策落地,引入境外机构先进经验、专业能力,引导良性竞争,提升服务水平,有利于推动证券行业稳步健康发展,促进高质量资本市场建设。
川财证券研究所所长陈雳认为,放宽外资准入将成为国内金融机构转变经营理念、规范业务发展的一个重要契机,有利于金融行业整体优化。
多位券商人士表示,打破外资持股比例和业务范围的双重限制,未来合资券商的战略定位、展业模式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分歧和矛盾有望化解,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
外资投资我国证券公司已有近16年的历史。业界认为,外资可以控股合资证券公司是未来我国整体经济更加开放的先行体现。办法发布不会对国内券商行业造成过大的冲击。国外资本的实质性进入,将带来管理体系、投资方法等成熟经验,提高促进证券机构竞争力,逐步引入海外长期投资资金,发挥A股市场全球配置功能。
银河国际认为,放开外资券商持股比例短期内影响有限。对于经纪业务来说,国内券商在营业部网络和互联网平台方面有明显优势。鉴于这些发展涉及巨额费用,外资券商在短期内要赶上并不容易。
5月8日,野村控股株式会社等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设立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申请材料;野村控股株式会社拟持股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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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新规发布
为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扩大证券业对外开放,促进高质量资本市场建设,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正式发布《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外资办法》)。
按照有关立法程序的要求,自2018年3月9日开始,证监会在官网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就《外资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来自11家单位(国内外金融机构5家、行业组织3家、政府机构2家、律师事务所1家)、5名个人的52条反馈意见。总体看来,各方均建议尽快出台《外资办法》,让对外开放政策落地,引入境外机构先进经验,引入专业能力,引入良性竞争,提升服务水平,推动证券行业稳步健康发展。同时,有关各方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建议,证监会认真梳理研究,采纳了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相应修改完善《外资办法》。
《外资办法》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五个方面:
一是允许外资控股合资证券公司。合资证券公司的境内股东条件与其他证券公司的股东条件一致;体现外资由参转控,将名称由《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改为《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二是逐步放开合资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允许新设合资证券公司根据自身情况,依法有序申请证券业务,初始业务范围需与控股股东或者第一大股东的证券业务经验相匹配。
三是统一外资持有上市和非上市两类证券公司股权的比例。将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调整为“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证券业对外开放的安排”。
四是完善境外股东条件。境外股东须为金融机构,且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
五是明确境内股东的实际控制人身份变更导致内资证券公司性质变更相关政策。
《外资办法》出台后,我会相应更新证券公司设立审批等行政许可服务指南,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可依照《外资办法》和服务指南的要求,依法报送合资证券公司的设立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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