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今天上午,国新办举行的介绍证明事项清理等方面情况新闻发布会上,有记者提问:针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烦民”证明问题,这次专项清理的重点是什么?为确保清理工作取得预期效果出台了哪些硬招?司法部部长傅政华对此做出了解答。
傅政华首先介绍了这次专项清理工作的三个重点。
一是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初步统计,现在有效的部门规章是2700多部,规范性文件的数量更多,其中一些部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没有法律和行政规定的情况下,设定了证明事项,或者在法定证明事项之外增加了证明材料,这些都与立法法以及“放管服”改革的精神相违背。由于地方无权清理这些事项,所以需要由制定部门予以清理。
二是地方政府部门和有关机构设定的,或者增加的证明事项。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办理群众和企业申请许可、登记、社会保障事项时,擅自增加证明事项,要求申请人出具与其单位签字或者盖章的证明材料,或者提高证明要求,这些都给群众和企业带来了麻烦,都是反映最多的问题,地方做过清理,但是这些清理仍然不彻底,还没有达到让群众满意的程度。
三是法律和行政法规设定,但是可以被代替的证明事项。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可以通过法定证照、书面承诺、网络核验证明或者可以被其他材料涵盖的以及代替的需要由地方和部门提出取消的建议,并且通过修订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取消。
关于硬招,傅政华表示,司法部这次的集中清理提出了六个“一律”。
一是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律取消,这是最硬的一招,法律法规没有的,各部门、各地都不能擅自增加。二是能够通过个人现有的证照证明的一律取消。三是能够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一律取消。四是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代替的一律取消。五是能够通过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六是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一律取消。
同时还明确了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可直接取消的要做出决定,立即停止执行,同步启动修改和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程序。傅政华强调,对应当取消但是立即取消存在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但是要确保最迟在2018年年底前取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8〕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切实做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要对本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各类证明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尽可能予以取消。对可直接取消的,要作出决定,立即停止执行,同时启动修改或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程序;对应当取消但立即取消存在困难的,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最迟在2018年年底前取消;对个别确需保留的,要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通过提请制定或修改法律、行政法规予以设定。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情况,包括已经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拟保留的证明事项目录等,于2018年10月底前报送司法部。
二、各部门要结合本部门职责,对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本着尽可能取消的原则,逐项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于2018年9月底前报送司法部。对可以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的,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以及不适应形势需要的,要提出取消建议;对实践中确需保留的,要列出目录。对于建议取消和保留的证明事项,要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取消或保留理由、实施基本情况(包括年受理量、索要单位、开具单位)、相关部门意见等。
三、各地区要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证明事项进行梳理,逐项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于2018年9月底前报送司法部。对本地区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除地方性法规设定的外,最迟要于2018年年底前取消。对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也要根据本次清理工作精神,逐一研究,尽可能予以取消。
四、司法部要做好本次清理的组织实施工作。对各地区、各部门的建议进行汇总并梳理审核,加强对国务院各部门清理工作的跟踪、督促和指导,确保于2018年年底前完成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完成后向国务院报告情况。根据各地区、各部门的建议,对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公布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对取消证明事项涉及修改法律、行政法规的,及时启动法律、行政法规修订程序。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以本次清理工作为契机,进一步转变行政管理方式,规范行政行为,切实改进服务作风,提升监管效能。已取消的证明事项要及时通过互联网等向社会公布目录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公布新的办事指南,保证平稳过渡,防止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要加强督促检查,对下级机关违法增加证明事项和证明材料、提高证明要求、随意将行政机关的核查义务转嫁给群众和企业的,及时纠正查处;对未及时纠正查处、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进一步加强协同协作,促进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打破政府部门间、部门内部“信息孤岛”,从根本上铲除“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滋生的土壤。要大力推行告知承诺制,同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群众和企业承诺事项的事后审查,对不实承诺甚至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本次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明确牵头单位和时间节点,层层压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实现预期目标。各地区、各部门要于2018年6月30日前,将本次清理工作的有关负责同志和联络员名单报送司法部。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