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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基数调整 长春市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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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9日,记者从长春市医保局获悉,2017年,长春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提高到72136元,月平均工资为6011.33元。根据社会平均工资的变化,长春市决定对全市(含双阳区、九台区、榆树市、德惠市、农安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进行调整。

2018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含双阳区、九台区、榆树市、德惠市、农安县)上限调整为18033.99元,下限调整为3606.80元。各参保单位需要于每月22日后登录长春医保网站查询征缴通知单,按征缴通知单金额,按时足额缴费。参保单位应按照长春医保网站公布的缴费方式进行缴费,认真填写缴费备注信息。缴费金额和备注信息填写准确无误的单位,3至5个工作日到账后,参保人员可享受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此项调整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

2018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年缴费金额为3634.66元(含100元大额医疗费)。参保人员需在参保日期之前,按要求足额缴费。参保人员的缴费日期在2018年7月1日之前的(不含7月1日)按照原标准缴费;参保人员的缴费日期在2018年7月1日之后的(含7月1日)按照新标准缴费。此项调整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属于单建统筹,不设个人账户,不含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如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不足的,应一次性补齐。补齐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每年应按时交纳100元大额医疗费。

此次修改并不是长春特例,其他城市也有所修改

日前,记者从哈尔滨市医疗保险中心获悉,根据《关于哈尔滨市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今年4月起,调整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据了解,在收缴7月份保险费时,补收参保单位4~6月份应缴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用差额,补收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4~6月份的医疗保险缴费差额。补收的医疗保险费,按规定比例划入个人账户资金。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基数本月暂不调整,待养老保险经办部门调整完退休人员养老金后统一调整。有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自2018年4月起补划个人账户资金。(记者 李健)


标签: 医疗 医保基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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