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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汽车与宝马合作 投资总额达51亿元人民币

GuoMeng

重型货车市场发展现状调查及供需格局分析预测

长城汽车与宝马合作

7月10日,中国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与宝马(荷兰)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宝马”)在德国正式签署了合资经营合同。

合同规定,长城宝马建立合资公司,双方各持股50%。新公司命名为光束汽车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7亿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江苏省张家港市,投资总额达51亿元人民币。

公司董事会由六名成员组成,董事长由长城委派,副董事长由宝马委派,董事任期四年。合资公司规划了标准年产能16万辆的国际先进整车工厂——这是宝马集团在全球范围内首个纯电动车合资项目,也是长城新能源汽车迈向国际化的桥头堡。

据悉,合资公司的宗旨是采用高效先进的技术和生产方法,制造和销售合资公司产品,保证合资公司产品的质量,价值和竞争力,为双方带来满意的经济利益。合资公司的期限从设立日期开始,持续时间为15年。

合资公司标准产能预计为16万辆。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视乎合资公司的生产计划,年生产规模可以提高。主营业务包括汽车整车及汽车零部件、配件的生产制造、开发、设计、研发和技术服务、委托加工、销售及相关的售后服务、咨询服务。

合资公司成立后将成为公司合营公司,但其财务业绩将不会合并至公司综合财务报表中,合资公司于设立时亦不会成为公司的附属公司。

此外,根据合资合同,宝马控股就合资合同的有过失终止被授予购股权及售股权,该等授予宝马控股且其行使由宝马控股决定的购股权及售股权相关的行权价在合资合同签署时尚无法确定。

购股权的行权价应为90%乘以合资公司公允价值再乘以购股权发生之时出售方持股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售股权的行权价应为110%乘以合资公司公允价值再乘以售股权发生之时出售方持股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根据合同双方的利益,授予购股权及售股权有利于合理解决双方关于合同终止条款的潜在矛盾,符合双方的利益安排,有利于合资合同的签署与履行。

标签: 长城汽车 宝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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