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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品牌农业发展资金申报 特色高效农业专项资金办法

WangYu

饲料行业风险投资态势及投融资策略指引

2018年海南省品牌农业发展资金开始申报:最高奖励100万元,快看你符合条件吗?

6月29日,海南省农业厅、省财政厅近日联合制定印发《2018年海南省品牌农业发展资金申报指南》,在农业标准化建设、农产品品牌认证、农业品牌认定、农产品品牌营销推介等方面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社会团体及个人等农业经营生产主体和市县政府,即日起可申报品牌农业发展资金。

其中,农业标准化建设方面,2017年度经省农业厅申报,通过农业部认可、公布的农业标准,奖励30万元。2017年度被农业部认定为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现正常生产,近3年内未出现产品质量问题,产品通过农业部“三品一标”任一认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奖励50万元。

农产品品牌认证方面,我省加大力度奖励获得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企业和证书持有人。其中,2017年完成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证书持有人奖励100万元。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林)局(农委)、财政局,有关科研院所: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品牌农业发展的意见》(琼府〔2013〕70号)精神,提高品牌农产品质量效益,提升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海南省品牌农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财农〔2014〕846号)规定,省农业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2018年海南省品牌农业发展资金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要求组织申报。

海南省农业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18年6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18年海南省品牌农业发展资金申报指南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品牌农业发展的意见》精神,根据《海南省品牌农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选定“农业标准化建设、农产品品牌认证、农产品品牌建设、名牌农业企业建设、农产品营销推介”等五大项目部分内容进行奖励。现制定如下申报指南:

一、申报内容

二、申报审核程序

(一)表格下载。申报书统一在海南农业信息网“行政通知”栏下载(一式4份)。

(二)申报方式。符合条件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含科研院所)向工商注册所在市县(在省工商局注册的按生产基地所在市县)农业、畜牧、热作等行业主管部门申报,不能在多个市县重复申报,省(部)直属科研院校所属单位经院(校)初审后向省农业厅申报。

(三)初审报送。市县相关农业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初审,签署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报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未设立农业行业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受理初审)。对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联合市县财政部门将推荐文件、本级公示证明材料、3份申报材料(共4份、市县农业部门留存1份)于7月20日前报省农业厅。由省农业厅行政审批办统一受理。

(四)业务复查。省农业厅根据市县推荐文件及申报材料分发厅机关业务处室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报送省农业厅评审领导小组。

(五)综合评审。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复查结果,召开评审会,对申报内容和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对评审时发现的疑点由相关业务处室进行现场核实。

(六)审核公示。省农业厅将综合评审结果及拟奖励申报项目送省财政厅审核,并会同省财政厅将拟奖励的申报项目在海南农业信息网、海南省财政厅对外门户网、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公示7个工作日。

三、资金拨付

公示无异议后,省农业厅向省财政厅报送奖励项目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将资金下达各市县和省直属相关预算单位。各市县财政部门按照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文件要求,将资金统一拨付市县相关农业主管部门和市县直属相关预算单位,再由市县相关农业主管部门转拨给相关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业部直属单位或省属非预算单位的科研院所获得奖励资金,由省财政厅按程序拨付省农业厅,再由省农业厅转拨。

四、有关说明

(一)本指南奖励的对象是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或登记,依法从事农业生产、加工、经营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社会团体及个人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含科研院所)和市县政府,申报主体其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其所申报项目内容,不具备该类经营范围的不得申报。农产品营销推介会展促销所指品牌农业企业范围包括省级以上热作标准化示范园、省级以上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省级以上现代农业示范园、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被评为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产品通过农业部主导的“三品一标”认证或海南省农业厅评选认定的海南名牌农产品农业生产企业。

(二)符合多个奖励条件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年度累计申报奖励资金不得超过200万元。

(三)2018年海南省品牌农业发展资金为一次性奖励,同一申报主体、同一申报项目、同一申报内容2014、2015、2016、2017年已经获得本资金奖励的,或在省政府有关部门及机构获得同等额度奖励及补贴的不得重复申报,少于本指南申报额度的可以申报差额奖励资金,热作标准化生产示范园、畜禽标准化养殖示范场、“三品一标”认证奖励五年执行期内遵循就高原则,即同产品已经获得高标准奖励的,不得再申报低标准奖励,设有前置条件的申报项目,其提供的证明材料截止日期为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日期。

(四)各部门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申报主体3年内不能申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五)各农业行业主管部门接此通知后,要积极宣传发动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既要热情服务,又要严格初审(市县农业部门与财政部门初审分工按照品牌农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省级审核工作结束后,省财政资金下达市县财政部门后,市县农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执行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奖励资金执行情况。

(六)申报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违法犯罪活动经农业主管部门及司法机关查实的,不给奖励;生产的产品被农业部、省农业厅质量安全监测通报含有使用禁用农药、农药残留超标以及使用违禁兽药、滥用抗生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给奖励;申报主体3年内不能申报。

(七)评审领导小组由省农业厅质量处、种植业处、农经处、市场处、畜牧业处、科教处、投融资处、农产品加工处、对外合作处、兽医处、饲料兽药管理处、行政审批办等部门组成。结合工作需要,可邀请2-3名专家参加评审指导,监督组由省农业厅机关纪检组和计财处负责。省农业厅各业务处室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对口复查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并对复查结果负责。

(八)申报评审接受社会监督。

五、联系方式

省农业厅质量处电话:65310294

省农业厅行政审批办电话:65203110

省财政厅农业处电话:68530013


海南省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6月12日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省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指出,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发展、生态农业建设、农业种养结构调整优化、菜篮子基地建设、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农机购置、农业资源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旅融合、水产业建设和省政府重点发展的其他热带特色高效农业项目。

《办法》要求,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建造办公场所、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购买通讯器材、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与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发展无关的支出。

据悉,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企业,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和农业、海洋与渔业、林业等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管理。

政策全文如下: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财政统筹资金扶持十二个重点产业发展方案的通知》(琼府〔2015〕6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促进海南省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国家和海南省产业政策,坚持“择优支持、公开透明、科学管理、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和农业、海洋与渔业、林业等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管理。

财政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同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省直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项目的管理和监督,会同省财政厅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编制年度预算,组织项目申报、受理和审核申报材料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开展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工作。

市县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县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组织项目申报、受理和审核申报材料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开展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发展、生态农业建设、农业种养结构调整优化、菜篮子基地建设、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农机购置、农业资源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旅融合、水产业建设和省政府重点发展的其他热带特色高效农业项目。

(一)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推进海南热带特色农业优良品种推广、热带花卉产业、热带油茶、良种基地建设、标准化示范园建设、产业联盟创建等,促进海南优势特色农业提质增效等方面。

(二)生态农业建设支出主要用于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农业投入品田间废弃物回收利用、化肥农药减量增效、重大植物疫情监测防控等方面。

(三)农业种养结构调整优化支出主要用于调减甘蔗结构,发展热带水果、瓜菜、热作、种桑养蚕、种草养畜及当地特色产业。

(四)菜篮子基地建设支出主要用于中档、抗12级以上台风常年菜篮子基地大棚设施,水肥一体化设施,淡季(6-10月份)新品种试验、新技术培训与推广,集约化育苗中心,促进有机肥使用,病虫害绿色防控等方面。

(五)农民合作社发展支出主要用于鼓励、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等方面。

(六)农产品加工支出主要用于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农产品精深加工建设、农产品加工设备改造、技术升级及试验示范和海南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编制等方面。

(七)农机购置支出主要用于对我省重点支持推广的部分先进适用及绿色生态机具实行累加补贴,对不能使用中央财政资金补贴的省自选品目机具进行购置补贴,对农机合作社(包括农机作业服务公司等)开展深耕深松、机械育插秧、秸秆粉碎还田等进行农机作业补贴,对农机报废更新实行累加补贴等方面。

(八)农业资源保护支出主要用于农业种质资源的收集保护、农业保种场的建设及维护等方面。

(九)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支出主要用于“三品一标”农产品认证及证后监管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检测人员队伍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系统建设管理等方面。

(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发展等方面。

(十一)农旅融合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省级休闲农业示范点、海南共享农庄、农业公园、森林驿站、休闲渔业发展和建设等方面。

(十二)水产业建设支出主要用于水产品质量安全、深水网箱养殖扶持、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扶持、捕捞设施和装备建设等方面。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建造办公场所、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购买通讯器材、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与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企业,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专项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股权投资、担保补助等支持方式。具体由业务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九条 专项资金分配以因素法为主,项目法及其他方式为辅。

第十条 省本级预算经省人大批准后,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拟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送海南省做大做强热带特色高效农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收到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协同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农业厅)报送省政府审批。省政府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给有关市县、单位,同时将下达资金文件抄送省直及市县有关业务主管部门。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省直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并指导各市县制定热带特色高效农业产业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各市县相关业务部门原则上于资金下达30个工作日内将已审定的实施方案以正式文件报送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备案。

第十三条 全省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快专项资金支出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余结转专项资金按照中央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全省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核实专项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其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投资效果。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市县不得从专项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工作经费由市县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年度部门预算适当安排。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预算执行结束后,项目主管部门要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对本地区热带特色高效农业项目完成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年度绩效自评。省直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分配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全省各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按职能分工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拨付以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违规分配、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除责令将专项资金按原有渠道收回财政国库外,应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中用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为5年。《海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琼财农〔2005〕1302号)、《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琼财农〔2005〕1479号)、《海南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琼财农〔2013〕866号)、《海南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琼财农〔2013〕211号)同时废止。


标签: 海南 品牌农业 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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