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新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及细则
10月20日起,《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始为期两周的公开征求意见。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福利”揭开面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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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两部门官网开始为期两周的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日开始一并公开征求意见的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新修订的个税法,今后计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扣除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可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税法授权国务院制定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此次个税大修开启了我国个税制度的新时代。其最显著的一点就是从分类征税进入综合征税,更显公平。征收个人所得税,课税依据应该是个人的总体负担能力,其应税所得当然应该综合纳税人全年各种所得的总额,减除各项法定的宽免额和扣除额后,按统一的累进税率课征。专项附加扣除这一制度设计的目的,就是要突出公平性,因为不同个人之间专项附加扣除的情况有差异。
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中仅规定了统一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没有考虑到不同个体的支出差异,这样一来收入相同的纳税个人纳税金额是一样的。但现实情况是,一个人月收入1万元,如果他是单身一人吃饱全家不饿,或许生活质量还不错,但如果他是整个家庭的唯一收入来源,要养孩子、还房贷、支付老人医药费,那他的生活可就过得捉襟见肘了。
征求意见稿对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的实际执行标准画出了眉目。比如每一项的扣除标准是多少、如何界定子女教育的范围、如何获取房租或房贷的信息等等。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让更多的人参与继续教育,减轻就医、住房等方面的负担,促进更多的人尽好赡养老人的义务。
从这个意义上讲,专项抵扣机制进一步体现了公平理念,考虑了不同纳税人的费用支出的差异性,体现了量能负担的原则,有利于实现公平税负的目标,更加能够凸显公平性。能够成为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改善收入分配结构、增强社会财富分配合理性的有效手段。
更重要的是,专项抵扣机制的建立还为政府在社会治理中更好地发挥引导和统筹作用提供了有效工具。比如政府可以在适当的时机鼓励生育、鼓励人力资本投资等,引导社会更加公平的发展。
此外,专项扣除制度采取的是定额扣除的简易方式,方便纳税人申报,减轻税务机关的征管压力。后续在征管能力和信息系统水平提升后,或会逐步向限额扣除和据实扣除转变。简而言之,本次个税大修回应了社会关切,让全社会不仅享受个税起征点提高和税制改革带来的民生福利,也更有利于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专项抵扣机制的建立影响深远。
标准
根据民生支出适时调整
作为新引入概念,专项附加扣除提出之际就备受关注。在新个税法明确明年起将对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普通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支出进行专项附加扣除后,各方就围绕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进行了广泛讨论,其中相对一致的观点就是,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扣除标准实施动态调整。
而今年9月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也曾强调,专项扣除方案出台后不会“固定死”,而会随着今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作动态调整。
上述意见和会议精神在此次出台的《暂行办法》中得到体现。《暂行办法》第四条明确,将根据教育、住房、医疗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
实际上,在此次公布的实施细则中,扣除范围和标准也体现出政策制定者的超前意识。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为例,《暂行办法》提出,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万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其中,学前教育为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学历教育则覆盖小学到博士研究生。据西南财经大学经济与管理研究院院长甘犁测算,扣除标准可大体覆盖全国各地各阶段子女教育的平均支出,相当于我国城镇就业人员人均月工资的2倍。
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教授冯俏彬指出,实施细则基本覆盖30-50岁之间的纳税人,他们既是缴纳个税的主体,也是负担相对较重的群体。北京商报记者通过计算发现,对于“上有老下有小”并且身背房贷的中等收入群体而言,新个税法全面实施后,纳税收入起点将明显提高。假设某人为独生子女,父母已满60周岁,目前有两个分别在读小学和幼儿园的孩子,购买的第一套房子正在还贷期间,他的月收入扣除“三险一金”为2.5万元, 那么,在减去专项附加扣除后,他的纳税起点将从今年9月的3500元提高到明年1月的1万元,相对应的纳税额则从4370元下降至1590元,每月少纳税2780元。
申报
遵循简便易行原则
随着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的框架敲定,纳税人如何申报成为公众关注焦点。此前,国家税务总局总审计师刘丽坚曾表示,个人可以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提供给单位,每个月发放工资、代扣个税时,单位可以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进行扣除。
《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尽快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上述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被赡养老人等个人身份信息。
根据新修订的个税法,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这意味着,在申报过程中,纳税人既可以选择通过工作单位进行统一申报,也可以直接对接税务部门。
在冯俏彬看来,这一规定体现了实施细则的灵活性。对于一些自由职业者或者不愿意透露个人隐私的纳税人而言,可以选择直接向税务部门申报。同时,这也有利于推动纳税人意识的进一步强化,为社会营造良好的税收氛围。
此外,对于纳税人需要提交的相关信息以及支出凭证,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表示,在具体实行时应遵循简便、降低遵从成本的原则。
对此,《暂行办法》提到,在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中,纳税人分别应当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和住房租赁合同,以作为合法证明。
征管
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
引入专项附加扣除概念,被普遍认为是我国推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重要一步。由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涉及到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等多个领域,而每个领域都有相对应的主管部门,这对税务部门收集、核实信息来说,也将是一个不小的挑战。
李旭红指出,贯彻未来新征管主线的数据来源自纳税人,所以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银行账户信息,有助于提高征管效率,将个税法实施落到实处。而据新华社报道指出,鉴于该政策涉及面广、实施情况复杂,国家正在加快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防范虚假骗税逃税行为,确保征管风险可控。
10月20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也明确,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信息;纳税人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税务机关核实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
冯俏彬表示,实际上,自今年环保税开征以来,税务与环保部门的合作已经为此提供了经验。“不过,对税务部门而言,工作量的增加将是非常明显的。”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透露,国家税务总局现在下了指令,要加强个人所得税领域申报的干部培训。北京商报记者从多名税务系统人士处了解到,接下来,各地税务局征管部门在加强内部培训、学习的同时,还将对外举办多场政策宣传讲座。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细则
首套房贷款利息:按1000元/月扣除
征求意见稿规定: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
西南财经大学经济与管理研究院院长甘犁认为,将扣除范围限定于首套房贷款利息支出,是为了与“分城施策”的房地产调控政策相衔接,兼顾调控效果,体现“房住不炒”的中央精神,更好地保障基本居住需求。
此外,目前商业银行贷款月均利息约1025元到1189元,征求意见稿规定每月1000元的扣除标准,与此较为接近。甘犁分析,从国际上看,韩国、墨西哥、意大利等国房贷利息扣除限额占人均月工资约10%到15%,上述扣除标准约占我国人均月工资15%,处于较高水平。
记者了解到,采取定额扣除而不是限额内据实扣除,主要考虑贷款利息支出每月变动,如采取限额以内据实扣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需每月调整扣除额,将大大增加征纳双方负担;此外,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年度间不均衡,前期利息支出超过扣除限额,后期低于扣除限额,如果采取限额以内据实扣除,纳税人无法充分享受扣除政策。
住房租金:按800元-1200元/月扣除
征求意见稿规定: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发生的租金支出,可按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承租的住房位于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年1.44万元(每月1200元);除上述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年1.2万元(每月10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小于100万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年9600元(每月800元)。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孙钢测算,上述扣除标准较大程度覆盖了全国平均租金支出水平,同时兼顾了各地租金水平的差异性。住房租金扣除标准总体上略高于房贷利息扣除标准,体现了对租房群体的照顾。
记者了解到,采取定额扣除而不按租金发票限额据实扣除,是考虑了目前租房市场的实际情况,即大部分租赁行为并没有开具发票,如果把发票作为前置条件,会增加纳税人负担,还会推高租金价格。
此外,扣除方式为依据住房租赁合同扣除。根据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赡养老人:按2000元/月扣除
征求意见稿规定: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支出,可按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年2.4万元(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年2.4万元的扣除额度。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刘怡认为,将被赡养老人规定为60岁(含)以上老年人,与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规定以及当前退休年龄一致,社会易于接受。
值得关注的是,如果老人子女已经去世,其孙子女、外孙子女实际承担对老人的赡养义务,也可获得赡养老人扣除。
子女教育:每个子女按1000元/月扣除
征求意见稿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万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其中,学前教育为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学历教育覆盖小学到博士研究生。
据统计,目前我国公办幼儿园年均收费约8000元、民办幼儿园年均收费约2000元到1.4万元;高中年学费和住宿费900元到3200元;高校本科年学费4200元到1.9万元;研究生年学费8000元到1.3万元。
甘犁测算,每年每位子女1.2万元的教育支出扣除标准,可大体覆盖全国各地各阶段子女教育的平均支出,相当于我国城镇就业人员人均月工资的2倍,并适度体现了一定的前瞻性。
据悉,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由子女的父母等法定监护人扣除。父母双方可分别按每孩每月500元扣除,也可由一方按每孩每月1000元扣除。
“考虑到学生流动性强,对不同区域、不同教育阶段实行统一定额标准,有利于简化税制、降低征纳成本、防范道德风险。”甘犁说,为扩大减税覆盖面,子女接受民办教育和在境外接受教育的支出实际也统一纳入扣除范围,对于二胎家庭,扣除额也将翻倍。
继续教育:每人定额扣除3600元到4800元
征求意见稿规定: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定额扣除;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税学院教授许建国说,学历继续教育与非学历继续教育分设定额,是因为学历继续教育,尤其是在职研究生等费用标准一般高于非学历继续教育。
绘画、艺术、体育运动等个人兴趣爱好培训能否减税?记者了解到,继续教育概念比较宽泛,一些未纳入职业目录的个人兴趣爱好培训,与职业技能关联度不高,暂不纳入此次扣除范围。
据悉,为降低征管难度,非学历继续教育按照证书定额扣除。
大病医疗:对个人自负医药费用超过1.5万元的部分,按照每年6万元的限额据实扣除
征求意见稿规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由个人负担超过1.5万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为大病医疗支出,可以按照每年6万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
据悉,目前我国已基本建成了覆盖城乡的医保体系,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个人实际负担比例和数额较低。将扣除限额定为6万元,能够覆盖大部分大病医疗支出。
孙钢分析,按照世界卫生组织定义,当家庭自负医药卫生支出超出家庭总支出的40%时,则该家庭发生了灾难性医药卫生支出。按此推算,我国的灾难性医药卫生支出标准约为1.6万元。此外,我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的起付线主要集中在5000元至2万元,统筹考虑不同纳税人群收入水平、风险承受能力,允许1.5万元以上的医药费用扣除是合理的。“将起扣标准确定为1.5万元,体现了国家对大病患者家庭的关怀。”
实施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既是个税改革亮点,也是难点。记者了解到,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旨在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更好回应人民群众的期盼。暂行办法出台前,相关部门已经以无方案征求意见方式广泛听取了全国各地专家学者、“两会”代表委员和群众代表的意见。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并非一成不变,将随着教育、住房、医疗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据悉,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将依法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