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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及带来的好处

Wa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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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再次修改,带来了哪些好处?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相比于去年的一审稿,有哪些新变化和新亮点呢?

①连续3年抛荒承包地,发包方也不会收回

此前,一审稿规定,承包方连续两年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要收取一定费用;连续抛荒达到3年,发包方就有权收回土地进行重新发包。

但二审稿删除了这条规定,原因是有常委提出,这样会引发很多纠纷,比如说如果收费,怎么收,土地如果收回,耕作权益归谁?这都是容易产生纠纷的地方。

②承包“四荒地”也能获得土地经营权

旧版的土地承包法,对于承包“四荒地”能不能获得土地经营权,没有明确。此次经过专家讨论,认为承包“四荒地”也应该取得土地经营权。

而且,承包“四荒地”跟家庭承包不一样,不是出于社会保障的因素,而是开展经营性活动,所以承包人可以不局限于本村集体成员。

③进一步明确对土地流转经营的保护

二审稿中,“三权分置”正式写入土地承包法。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将受国家法律保护,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期限内占用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享有收益权。

有了明确的法律支持后,可以预见接下来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将加速发展,同时在“乡村振兴战略”的支持之下,农村土地价值将进一步提升,今后农民用土地贷款能获得更高的额度;如果转流或者入股,得到的租金或分红也将更多。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昨天(23日)下午对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分组审议。

土地承包经营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但是实际生活中,女子从本村出嫁到其他村,她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继承权也跟着丢失或者丧失了。有代表建议,将家庭承包经营的主体由农户扩大到农户和个人。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因婚姻关系发生变动,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王砚蒙:我建议在“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后面加上“或者有承包经营能力的个人”,这样农村妇女无论其结婚也好、离婚也好或者再婚也好,都不会使得她已经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犯或者丢失。草案原来规定,承包方连续两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土地耕作,连续三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依法定程序收回承包地。但是实践中弃耕抛荒的原因很多,收取费用会产生很多问题,本次草案修改删除了上述内容。与会代表认为删去这一内容符合实际。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孙其信:抛荒了,如果换一种思维就是变成一种休耕。怎么样把这种弃耕抛荒的承包地跟我们当前实施和鼓励的休耕政策结合起来,那么可能更加有利于鼓励国家提高整体土地的保护。


标签: 农村土地承包法 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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