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村租地千万别乱签字,当前农村最常见的3个租地“陷阱”,别上当了!
农村土地流转是进几年国家为了防止农村土地撂荒才提出的政策,根本目的是为了恢复农村土地的利用,同时又能让农民通过承包地多获得一点收入,但是农村土地流转大多是由村干部在种植大户和农户之间周旋,这其中“陷阱”多多!农民朋友谨记,租地千万别乱签字,以下3种情况说啥也别签,即使是村干部也不行!

当前农村最常见的3个租地“陷阱”
租地没有正规的合同或者协议的
农民比较淳朴,都觉得是抬头不见低头见的邻居不会骗人,或者是碍于面子不好意思白纸黑字写下来,很多都是村干部在其中周旋,口头上定好价格时间地块,这如果是在五六十年代还可以信其三分,但是在如今这真是太冒险了,没有正规的协议租赁就是口说无凭,现在一些种植大户种地没赚到钱跑路的大有人在,村干部把话说得再好听到时候吃亏的还是你自己,所以租地没有正规的合同或者协议坚决不租。
不标明租地用途的不能签
土地的用途是由土地的性质决定的,土地流转的是耕地,被租赁后土地的性质不能变,只能作为田地耕作。但是部分租赁商企图租赁土地用于建工厂或者建房,这种情况是是违法行为,因此农民在租赁土地时一定要先了解好土地的用途,如果协议中没有标注用途的,这种情况也不能签。合同一旦签订后就有了法律效力,如果到时候追责到个人,那农民的麻烦可就大了,到时候不仅租金拿不到还可能会摊上官司呢!
不明白协议的缘由就签字
有些农民根本不明白协议的缘由就签字,这真是大错特错,一些村干部利用部分农民不识字或者比较粗心,就让农民草草的签下了协议,签完自己都不知道怎么回事,这种情况最危险。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土地流转要遵循双方自愿的原则进行,而且关于土地的租赁价格,租赁时间以及土地位置等等都要详细的写出来,农民在租赁土地的时候也要看清楚了再签字,否则被坑了损失就大了!
如何规避租地“陷阱”?
这3点农民必须注意
1、充分知情的前提下才能流转土地:不要因为熟人牵线就盲目把地租出去,对租地人或租地企业要了解清楚,包括他们今后对土地的规划。如果自己没把握,最好找专业的第三方平台来监督整个土地流转流程。
2、一定要确保流转合同正规合法:一份具有法律效应的合同是解决土地纠纷的关键,如果自己没有把握,也最好让一个权威的第三方来公证。另外土地确权一定要重视,确权后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也是农民权益的法律保障之一。
3、一旦发现猫腻果断维权:发现问题及时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反映,若反映无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提醒大家在看土地租赁合同时一定要小心,尤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土地租赁的价格及支付方式;
(2)土地租赁的期限;
(3)土地租赁的用途;
(4)土地租赁的边界。
以上这4个方面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切勿大意!没有标注清楚这些内容,村干部再逼也不能签!
村委会租地被指“玩猫腻”:租20年实收40年租金
天津市滨海新区宁车沽东村是一个以农业、海淡水养殖业为主的行政村。2006年,宁车沽东村村民委员会(甲方)与天津市北方博宇投资有限公司(乙方,简称博宇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然而,在该合同的履行期间,该村村民内部却产生了对该合同内容的质疑。“签的是20年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为何要收40年的租金?”村民李先生表示不理解。
土地租赁期争议
据村民张立军提供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显示,宁车沽东村村委会与北方博宇公司签订合同的时间是2006年5月18日,合同约定租赁的是4028.53亩海水养殖地,合同有效期为20年。合同中还注明,期满后乙方有权以本合同条件与甲方签署新的《土地租赁合同》以延长土地租赁适用年限,确保乙方经营的延续性,新合同的有效期双方一致同意仍为20年,其内容与本合同相同,但延租后20年的租赁费,随前合同约定的费用一并交齐。
对上述“承包20年实收40年租金”问题,宁车沽东村村委会主任张同宁表示属实,“这些事都是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大家)签字同意的”。
但是,村民代表刘树华、张立友等人均表示没有签过字。而且,刘树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还表示,他当时参与了村委会对外出租土地的丈量过程,该地亩数为净水面面积,加上围堰等的总面积应该在5000亩左右。
“以这样的方式,村委会是不是变相将土地租给了博宇公司40年呢?”张立军质疑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2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村民主张解除合同
另外,对于博宇公司租赁的4028.53亩地的使用,也引起了村民的不满。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博宇公司租地后,又数次转租,其中出现了承租人私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进行开发、破坏土地的情况。据知情人介绍,一位名叫吴某良的天津人从博宇公司转租了该土地,并将原本的海水养殖场改造,建设了厂房、农家乐等建筑。
张同宁对此表示,村委会知道该情况,并及时向相关执法部门进行了举报,但并未就博宇公司转租土地导致土地被迫破坏的情况与该公司进行过沟通。
据知情人介绍,其实这份《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还暴露出一些其他问题,比如,合同中博宇公司签字的“法定代表人”是张某平,但实际上张某平并非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工商资料显示,博宇公司成立于2006年1月23日,法定代表人凌某翔。
采访中,记者多次联系博宇公司和张某平,均未得到答复。
“我们希望村委会站在维护村民利益的基础上,解除和博宇公司的土地租赁合同。”张立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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