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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中央部署着力满足农业金融需求

WangYu

中国种植业行业深度渠道分析与十三五投资机遇研究

切实引导金融“活水”流向小微企业及“三农”

9月26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在北京正式揭牌并启动运营。这是国家支持小微企业、“三农”的又一重大举措,旨在通过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鼓励金融机构为高风险领域提供信贷服务。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由中央财政和有意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初期注册资本661亿元。初步测算,今后3年基金累计可支持相关担保贷款5000亿元左右,约占现有全国融资担保业务的四分之一,将有效缓解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财政部副部长刘伟出席活动并表示,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将通过政策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构建多层次、广覆盖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形成行业业务联动和风险分散机制,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放大器”作用,提升融资担保行业服务能力和风险防控水平,进一步调动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性,引导更多金融活水流向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

小微企业和“三农”是吸纳就业、激励创新、带动投资和促进消费的主力军和重要生力军,是推动经济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当前,融资难、融资贵仍是制约小微企业、“三农”发展的突出矛盾,许多小微企业和“三农”虽然有订单、有市场,但由于“缺信用”“缺信息”“缺抵押”,相对于大中型企业,贷款成本高、风险大,难以通过市场途径获得融资或需要付出较高的成本才能获得融资,需要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予以解决。

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就是措施之一,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设立方案后,财政部党组专门召开会议进行认真研究,成立了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筹建机构,对基金的筹建工作进行了具体指导,对基金的业务管理方式、公司治理架构、薪酬和绩效管理、党建工作和队伍建设等提出了明确要求。经过几个月的紧张工作,目前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已顺利完成工商注册、组织架构搭建、主要人员配备和基本制度建设,正式开展业务运营。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负责人表示,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通过和地方政策性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带动形成全国性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并通过与银行进行“总对总”合作,共同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较低成本的担保融资服务,对破解小微企业、“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将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表示,作为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的领头羊,这一基金的设立就是希望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做强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提高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采用政策化导向、市场化方式、专业化管理模式运作

根据国务院批复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设立方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为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政策化导向、市场化方式、专业化管理模式运作。

——按照公司法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搭建公司治理架构。设立股东会、董事会、专职监事和经营管理层。股东会是基金的最高权力机构,确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决策取向;董事会是基金的经营管理决策机构,负责指导基金的运营活动,确定基金的业务方向和风险管理政策,根据公司章程对重大事项做出决策;专职监事负责监督基金经营和运行;经营管理层负责基金运营管理。

——公司组织架构体现了精简高效、扁平化管理的要求。根据公司成立伊始业务发展实际需要,董事会不设专业委员会,直接对公司管理层,除董事长外,其他董事均为兼职;不设监事会,只设专职监事1名;公司管理层和内设部门也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目前暂设4个部门,今后根据实际发展需要再调整。

——公司治理充分体现了多方参与、发挥优势的特点。公司董事来自财政部、银保监会、农业农村部等多个政府部门和主要股东银行,专职监事由工信部委派,总经理由银保监会委派,专业团队主要通过市场化选聘,有利于发挥各方面的优势。

根据国务院批复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设立方案,基金主要以再担保业务为主,适当开展股权投资业务,支持各省(区、市)开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业务。再担保业务主要是对符合条件的省级担保再担保机构提供一定比例的风险分担,推动形成“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担保再担保机构—辖内融资担保机构”三级机构与银行共同参与的业务联动和风险分担机制,通过降低贷款利率和担保费率,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便捷、高效、低成本的贷款。股权投资主要对省级担保再担保机构注入资本金,增强其资本实力和业务拓展能力,支持其向下逐级参股融资担保机构或为体系内的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再担保服务。

为尽快发挥基金效应,近期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准备以再担保业务为切入点,分批次与省级担保再担保机构开展合作,为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提供再担保。在此基础上,下一步,再选择优质省级担保再担保机构开展股权投资试点。

引导地方政策性担保机构规范发展

据介绍,省级担保合作机构与基金合作需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提出申请,基金在履行尽职调查、风控审查等程序后,确定合作对象和授信规模。基金对纳入合作范围的融资担保业务,原则上按原担保金额的20%分担风险责任,执行优惠再担保费率。在此基础上,对风险控制好、代偿少、业务规模大的合作机构,适当给予风险补偿奖励;对风险控制差、代偿多、业务规模小的合作机构,适当调减风险补偿。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负责人表示,目前,各地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不平衡,功能作用发挥不够充分,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希望通过合作和引导,推动地方政策性担保机构逐步实现规范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突出主业。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为主,并逐步达到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80%,其中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融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50%的政策要求。

二是降低费率。向小微企业和“三农”收取的担保费率要处于较低水平,不得高于当地政府或监管部门核定的水平,切实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成本。

三是做大规模。能够放大倍数,做大规模,切实发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功能作用,推动解决融资难问题。

四是控制风险。省级担保合作机构有较为完善的制度设计,有效管控业务风险;能够加强内部组织机构和业务队伍建设和内部控制,有效防范和减少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五是银担合作。形成风险分担、利率优惠、手续简化、信息共享等权利与义务对等的银担合作机制。

六是形成体系。构建资金实力、业务规模和风险管控优势突出,带动作用明显,能够承担本行政区域政策性融资担保任务龙头机构,形成融资担保机构数量合理、覆盖基层、功能互补的多层级融资担保体系。

七是政策支持。政策性担保机构能够获得地方政府在资本金补充和风险补偿方面的政策支持,实现可持续发展。


深入开展“总对总”银担合作不与市场抢饭吃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成立当天,还与7家全国性银行签订合作协议,明确了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的风险分担比例,及银行对政策性担保业务的其他优惠政策支持。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将与全国性银行机构加强沟通协调,深入开展“总对总”合作,推动建立自上而下的银担合作机制。同时,通过加强业务合作,引导地方政策性担保机构规范经营、提升信用,筑牢银担合作基础,形成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与商业银行共同参与的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共同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优质的融资担保服务。

一直以来,融资担保都是高风险行业。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将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公司治理体系,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等外部监管,严格规范管理,依法合规经营;同时,全面加强风险管理,对风险控制进行系统谋划,将风险控制置于公司总体战略和总体运营之中,实现风险控制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要聚焦主业,坚持政策性融资担保的准公共产品定位,要充分发挥基金增信、分险、降费功能,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融资担保服务,彰显财政政策扶持效果。同时,不与偏离主业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合作,不能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能无限制为地方担保机构提供支持,不与市场抢饭吃,不能异化为新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着力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需求

今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是新世纪以来连续第15个聚焦“三农”问题的中央一号文件。作为乡村振兴战略重要一环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其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的特点,对提高农村土地、劳动力和资本等要素的配置效率,推动提升农业发展质量、化解乡村振兴中的顽疾性问题具有重要意义。调查发现,融资难仍是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瓶颈,解决其发展中金融供需不平衡的问题迫在眉睫。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较为旺盛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主要有融资需求、风险转移需求和金融服务需求三种形式。

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据调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需求主要是来自于流动资金、固定资金、产业延伸资金三方面:一是流动资金需求。主要包括土地流转费用支付、雇佣工人薪酬、原材料供应成本、生产资料成本、定期防疫体检费用等特定的生产必需成本。流动资金需求在总资金需求中所占比例相对较大,一般要达到70%左右。二是固定资产投资需求。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建设、购置农机设备、建设配套生产设施等固定成本。这类资金需求时间相对固定,资金需求量也相对固定,总体资金需求约占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需求的 20%左右。三是产业延伸资金需求。主要用于后期农产品的加工制作进行产业链的延伸,资金需求占比相对流动资金、固定资金需求较少,一般在10%左右。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供给存在短板

(一)信贷供给相对不足。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支持的银行机构主要包括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和村镇银行等。相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金融在信贷供给上仍然存在明显的缺失。主要体现在:一是信贷条件较严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产业基础薄弱,有效抵押物缺乏,抗风险能力较差,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规避风险对其信贷审批条件较为严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贷款数量增多、额度增大、总体期限拉长的需求无法得到有效满足。从调查情况看,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放的贷款主要为1年期及以下的流动资金贷款,执行利率相对于平均收益较低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遍偏高。二是产品设计不齐全。产品设计与农户种植作物类型或者养殖的家禽畜品种衔接不够,存在贷款类型混杂、具体贷款条件、贷款期限与作物等成熟时段不匹配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涉农贷款的制度建设和产品的优化创新。同时,产品设计中贷款抵押物制度不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遍遇到过因质押、抵押物缺少而难贷款的问题。

(二)风险分散和补偿机制不畅。一是保险供给制度不完善、理赔程序繁琐。当前农业保险制度发展还不够健全。二是融资担保机制覆盖率不高。目前,缺乏有效抵押物是导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重要因素,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尤其是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

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供给的建议

(一)完善农村金融基础设施。支持金融机构延伸服务触角,深耕农村普惠金融之路,因地制宜设立驻村金融服务中心,进一步提高农村金融网点覆盖率。加大农村地区金融设施投入,依托农村广为普及的电话网、因特网,大力发展以惠农卡为主要载体,以转账电话、ATM、POS 机、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为主要渠道的金融服务,发挥市场机制在农业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着力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整合完善农村地区信用信息数据库,以点带面推动建立信用户、信用村、信用镇、信用企业的客户网络,优化农村产融合作关系。在此基础上探索发展产业链金融。提高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覆盖面,注重发挥主办银行制度作用,缓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效抵押物不足问题。

(二)推进融资服务创新。一是合理确定银行贷款额度和期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需求量多在30万至100万元之间,有的达到了500万元以上,针对此特点,应适度扩大对单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资金供给规模。同时,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资建设期、蓄养种植成熟期等,灵活设置贷款品种和期限,如可分为季度、半年、一年、三年或五年期等,以满足不同主体的生产经营需求。二是多渠道加大对新型经营主体的融资扶持。发挥银行融资的主渠道作用,通过银行适度降低贷款利率标准和地方财政相应增加利息补贴“两家抬”的形式,着力降低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加强金融中介服务组织和金融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发展各类农村金融服务主体,充分发挥民间金融对当前农村正式金融的补充作用,缓解农村地区资金供需矛盾。

(三)加大保险支持力度。建议加大农村地区特别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保险产品供给,重点将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粮食和大宗农产品生产以及农机具等纳入保险范围,提高保险深度和广度。创新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保险产品和模式。如探索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分担机制和风险准备金制度,适度发展农户互助保险组织,推广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大型农机具保险、天气指数保险、价格指数保险等险种,建立生产、包装、销售等环节的组合保险,拓宽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范围,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同时,加强保险理赔行业管理,提高农业保险理赔效率,明确赔付时间、程序、标准,完善保险监管硬约束和保险自律约束机制,建立一整套规范保险理赔的行业通用标准文本。

(四)探索完善农村期货交易市场。目前,农村期货市场还不够发达,建议学习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和模式,完善中国农产品期货交易制度,推广建立适合农村特点的介于现货和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建议各级政府应配套推出相关奖励支持政策,加大对农业期货交易的扶持力度,提高农业期货市场对资源配置效应,带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期货交易。同时,建议地方有关部门着力加强期货交易知识的普及,增强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利用期货避险能力。

(五)加强面向农村的金融培训和信息供给。农村金融面对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整体文化水平较低、金融知识普通匮乏。尤其是其中的部分农户或小微企业主,虽然获得融资服务的愿望强烈,但因自身知识、能力结构缺陷而难以获得所需的金融支持。农村金融机构应着眼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创新金融服务,就融资担保、金融理财、支付方式、财务管理等,同相关部门联手加大培训力度,全面提升农村地区的金融素养。要注重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现场与流动宣传相结合方式,广泛宣传农村金融新业务新产品,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充分了解金融服务项目、服务方式和服务价格,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现代金融的认知度和熟悉度,努力解决农村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问题。


标签: 农业金融需求 中央 新型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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