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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法:如何解决农村荒地问题

Wa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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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荒地” 弃耕抛荒会被强制收回吗?土地承包法有了新的说法!

10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此次会议对《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了重新的修订,修订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有关承包地调整和“四荒地”承包经营权归属等内容的规定,都作了修改。其中关于一直以来“四荒地”的承包经营权也做出了修订。

草案还规定了“其他方式的承包”取得的权利为土地经营权。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章规定了其他方式(即家庭承包以外的方式)的承包,主要是承包“四荒地”。

有的地方和专家提出,家庭承包具有生产经营性质,也具有社会保障性质,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权承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四荒地”承包不涉及社会保障因素承包方不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取得的权利在性质上不同于土地承包经营权。

据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将相关规定修改为: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

与此同时,草案还删去了承包方弃耕抛荒的有关内容。草案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承包方连续两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土地耕作;承包方连续三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依法定程序收回承包地,重新发包。

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地方、社会公众提出,实践中弃耕抛荒的原因比较复杂,发包方可以进行督促纠正,但收取费用应当收多少、怎么收,耕作收益归谁,会产生很多问题,强行收回承包地也不利于稳定承包关系,容易引发更多纠纷。经研究,建议删去承包方弃耕抛荒的有关内容。

农村土地承包法再次修改,带来了哪些好处?

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22日下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继续审议。草案拟明确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保护,明确土地经营权可流转。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推进“三权分置”改革,关键是要明确和保护经营主体通过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保障其经营预期。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有必要赋予土地经营当事人一定的选择权,通过建立土地经营权的登记颁证制度,合理平衡各方权利义务,同时,规范农户收回土地经营权的行为。据此,增加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此外,二审稿还对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的延长期作了规定。初审稿只对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作了规定,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应当包括草地和林地的承包关系。建议增加规定:“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相比于去年的一审稿,有哪些新变化和新亮点呢?

连续3年抛荒承包地,发包方也不会收回

此前,一审稿规定,承包方连续两年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要收取一定费用;连续抛荒达到3年,发包方就有权收回土地进行重新发包。

但二审稿删除了这条规定,原因是有常委提出,这样会引发很多纠纷,比如说如果收费,怎么收,土地如果收回,耕作权益归谁?这都是容易产生纠纷的地方。

承包“四荒地”也能获得土地经营权

旧版的土地承包法,对于承包“四荒地”能不能获得土地经营权,没有明确。此次经过专家讨论,认为承包“四荒地”也应该取得土地经营权。

而且,承包“四荒地”跟家庭承包不一样,不是出于社会保障的因素,而是开展经营性活动,所以承包人可以不局限于本村集体成员。

进一步明确对土地流转经营的保护

二审稿中,“三权分置”正式写入土地承包法。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将受国家法律保护,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期限内占用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享有收益权。

有了明确的法律支持后,可以预见接下来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将加速发展,同时在“乡村振兴战略”的支持之下,农村土地价值将进一步提升,今后农民用土地贷款能获得更高的额度;如果转流或者入股,得到的租金或分红也将更多。


标签: 农业 土地承包法 农村荒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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