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障性住房公租房可以住多久?符合这几个条件就可以申请!
每年在各地都有几批保障性住房上市,目前在我国为了满足大量市区无住房、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等住房需求,建设了大量的公租房,而且公租房的价格是非常便宜的,特别是一线城市很多人都会申请,那公租房可以住多久?能租一辈子吗?

一、什么是公租房?
公租房全称是公共租赁住房,简单来说公租房就是政府或者公共机构所有的房子,是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是为了帮助没有住房保障的但是又有固定收入的群体解决住房问题。公租房在建成以后以低于市场的价格租给市民,包括新就业职工、大学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公租房可以住多久?
公共租赁住房是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政府为切实解决市区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而配建的保障性住房,而且申请公租房是免费的,只有符合规定的标准就可以申请,但是很多人不清楚申请到公租房后可以住多久?下面就给大家介绍一下:
1、首先要注意的是目前大部分城市的公租房只租不售,而且也不能租一辈子,公租房的初次租赁时间一般为2-5年,最长不超过5年,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当退出住房,其次在合同期限内根据国家的一些相关规定,公租房只能是家庭自住,不得私自转借、转租、售卖公租房。
2、如果租赁合同到期,承租人是可以要求续租的,应当在租期届满前3个月到所在地的住房保障业务办理点提出申请。
3、经住房保障相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但是续租合同期也不会超过5年,不符合条件的将会取消公租房的资格,如果取消资格后承租人没找到合适的住处,租赁合同期满后可以给予2个月过渡期找住处,过渡期内是按当地的同性价比的房子来收取房租的。
4、租住公租房期间不得改变用途,不得破坏或者擅自装修,不得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不得拖欠租金。
各地有些政策可能会不一样,但是大部分是按照此标准实行,具体详情也可以去所在地的房保障相关部门去咨询。
三、公租房申请条件(各地的标准不同,仅供参考)
1、申请对象:凡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工作的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住房面积各地标准会有所不同)的家庭、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这些条件的人群都是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公租房的。
2、需要提交的资料:①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要提交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住房保障申请表、单位或者社区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已婚人员需要提供);②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需要提交住房保障申请表、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新就业职工)、居住证(外来务工人员)、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或者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各地的标准都会有所不同,想具体了解的最好是去当地的住房保障局咨询清楚。
结语:关于公租房可以住多久的内容就介绍到这里了,由于公租房的租金很便宜,很多人都想去申请,但是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公租房是不能住一辈子,而且在租住期间是不能转借、转租的,比如让给亲戚住也是不能的,只允许承租人家庭自住,一旦违反相关规定就会被取消公租房的资格。
北京拟新规:违规转租公租房家庭5年内不得再申请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近日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公租房转租、转借行为监督管理力度的通知》,并于11月9日起在市住房城建委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包括: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公租房家庭,应由承租家庭申请地所在区住保部门依照规定取消保障房资格,5年内不允许再申请公租房及共有产权住房;按照“谁持有、谁管理”的原则,明确公租房产权单位是公租房使用监管的第一责任人,要求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并配备管理专员;严厉打击中介机构代办公租房经纪业务以及大力整顿网络平台发布公租房转租信息等九个方面措施。
关于进一步加大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行为监督管理力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区、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对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行为的监督管理,切实落实监管职责,加大违规惩处力度,实现公共资源公平善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及《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3〕15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管理责任
按照“谁持有、谁管理”的原则,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产权单位是公租房使用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针对公租房转租、转借行为实施重点监管,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并配备管理专员,形成完善的发现、处置和报告工作机制,细化管理标准和工作程序,确保责任到人、管理到位,全力杜绝违规转租、转借行为发生。
产权单位应在公租房合同中细化转租、转借行为具体情形及违约责任条款,在与承租家庭签订合同时特别提示并书面告知公租房禁止转租、转借的相关规定和需承担的违约责任及相关处罚规定。产权单位要切实加强公租房小区现场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在小区内设立公示宣传栏,加大政策宣传,引导承租家庭合法合规使用房屋。严格按照规定配齐房屋租赁管理人员,小区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和入户走访记录要按季度报送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产权单位发现承租家庭涉嫌存在转租、转借行为的,应主动询问核查并及时处置;经查实确有转租、转借行为的,要及时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向承租家庭申请地所在区和项目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将检查及处理情况录入安居北京住房保障综合信息管理服务平台。
二、强化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监管职责
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负责做好辖区内公租房项目的使用监督管理和保障家庭的资格管理工作。区住房保障部门在收到公租房产权单位报送的违规家庭材料后,应进行调查核实。其中,承租家庭申请地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取消该家庭各类保障房(含公租房租金补贴、市场租房补贴)资格,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停发租金补贴,5年内不允许该家庭申请公租房(含市场租房补贴)及共有产权住房。
项目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制发《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行政处理决定书》,同时将违规家庭基本信息、违规行为、处理结果等内容通过政府官方网站予以公布,公布期自承租家庭保障资格取消之日起至五年期满结束,并于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三、进一步加大检查督导和联合惩戒力度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做好对各区公租房转租、转借查处工作的检查、指导和重点事项督办,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技术标准和考核机制。对各区报送的转租、转借违规家庭基本信息及行政处理结果,应及时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加快建立完善各部门间信用信息共享制度,有关转租、转借等违法违规使用公租房的信息,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抄送相关部门和单位,对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四、严厉打击中介机构代办公租房经纪业务
公租房项目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等相关部门,对公租房小区周边房地产经纪机构加强巡查,建立联动检查机制。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等有关规定,对提供公租房转租、转借等经纪业务的机构和从业人员予以从重处罚。
五、大力整顿网络平台违规发布公租房转租信息
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公租房产权单位要及时关注主要网络平台中发布的疑似公租房转租信息,并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将收集的网络房源信息发布违规行为认定材料上报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对违规房源发布主体进行查处。
六、规范社会单位集体租赁房源使用管理
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公租房集体租赁的社会单位政策宣讲和管理业务指导,要求各单位必须做好承租职工家庭的警示教育工作。
各社会单位要书面承诺本单位职工不得出现公租房转租、转借行为,并将违规行为与职工绩效考核挂钩。社会单位职工出现转租、转借行为,除对违规个人进行处罚外,对于社会单位续租资格也将进行限制,一年内发生一起的,取消该单位50%集体租赁房源的续租资格;发生两起的,将取消该单位80%集体租赁房源的续租资格;发生三起及以上的,在合同期满后将收回该单位全部集体租赁房源。上述内容应在合同中进行补充约定。
七、全面加强信息技术手段推广应用
公租房产权单位要尽快实现使用监督管理方式由“人防”向“人防”+“技防”转变。纳入我市保障房建设计划的公租房项目应全面采用人脸识别、智能门锁等技术,强化人脸识别等技术措施与门禁相结合,实现非承租家庭成员不得随意进入楼栋单元门。在确保技术安全可靠基础上,公租房产权单位可试行智能门锁等技术管控到户门。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纳入保障房建设计划的公租房项目应当安装技防设备,设备采购、安装等所增成本可计入建设成本;存量项目未达到上述要求的,须于2019年7月1日前完成改建,改建及运营成本可纳入项目运营管理成本。
八、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产权单位应在租赁管理服务站设置举报电话、信箱等举报平台,设立专门受理人员,逐件核实举报线索。对于经核实属实的举报信息,在充分保护举报人信息基础上,可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奖励资金可纳入公租房运营管理成本。
九、建立完善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
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公租房产权单位应按照本通知及相关文件规定,严格履行公租房使用监管职责,积极开展相关工作,针对工作转租、转借行为,发现一起,严厉查处一起,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公租房产权单位未按规定要求落实相关监管职责,发现承租家庭转租、转借等违规行为处理不及时,以及媒体报道转租、转借问题后措施不到位、舆情应对不力的,将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根据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的违规使用保障房行为核实及处理情况,进行汇总与统计,并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