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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法明年起施行 2019最新个人所得税法解读

GuoMeng

中国金融BPO行业发展前景及投资风险预测分析

新个税法明年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昨日发布《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对于工薪阶层最关注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税问题,未来仍将实施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新个人所得税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累计预扣法进行预扣预缴

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1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对扣缴义务人对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以及对非居民个人上述四项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进行明确。

居民工资、薪金所得

按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公告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所谓的累计预扣法,指的是通过各月累计收入减去对应扣除,对照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累计应缴税额,再减去已缴税额,确定本期应缴税额的一种方法。

如何通俗地理解?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对新京报记者表示,“因为我们要对综合所得以年度合并纳税,所以要使用累计预扣法。比如说我们如果要算5月份的预扣预缴税款,要先计算1-5月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总额,然后乘以预扣率,减去速算扣除数后的数,再减去累计减免税额和1-4月份中,每个月已经预扣预缴的税额,才能得出5月份单月的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法一方面对于大部分只有一处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纳税年度终了时预扣预缴的税款基本上等于年度应纳税款,因此无须再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汇算清缴;另一方面,对需要补退税的纳税人,预扣预缴的税款与年度应纳税款差额相对较小,不会占用纳税人过多资金。

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助理、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对新京报记者表示,累计预扣法对大家来说是有好处的,“按月交税时,假设一位工作者第一个月的收入是3000元,不交税,第二个月的收入是2.5万元,按5000免征点交税,总共免征额为8000元,但如果按累计预扣,那么两个月的免税额就有1万元。”

劳务报酬、稿酬等

基本平移现行税法扣缴方法

依据公告,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预扣预缴方法,基本平移了现行税法的扣缴方法。特别是平移了对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费用按八百元计算的规定。

税务总局表示,这种预扣预缴方法对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来讲既容易理解,也简便易行,方便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操作。

此外,按照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告》明确,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个人所得税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

长城证券研报评论个人所得税改革称,2018年的个税改革最重要的意义是向综合征收迈出了第一步。针对改革前个税制度存在的问题,改革后的个税制度更加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同时体现了个体差异。免征额的提高和年化平均有助于减税,但是税率级距的调整对高收入阶层带来的好处大于免征额的提高。劳动报酬纳入综合征收,给税收筹划留下了巨大的空间。

恒大研究院报告也指出,此次个税改革的影响包括更多地惠及中低收入群体;有利于建立现代税收制度,推进国家治理,激发纳税人意识并监督政府收支行为等。


变化

新版个税申报表中四成内容是“扣除”

昨天,国家税务总局同时对外公布了新版《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该表每名纳税人的填写项目达到40项之多。其中关于“扣除”的项目就占了四成,其中既有此前已有的扣除项目“专项扣除”和“其他扣除”,也包括了从明年 1月1日开始执行的“累计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专向扣除”中,包括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共四项;在“其他扣除”中包括年金、商业健康保险、税延养老保险、财产原值、允许扣除的税费和其他共五项。

而最受人关注的则是明年起新实施的“累计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其包含了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继续教育共五个项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人士介绍,“累计专项附加扣除”下的项目,分别填写截至当前月份,纳税人按规定可享受的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继续教育扣除的累计金额。而对于明年开始执行的另一项扣除“大病医疗扣除”,此次并没有在该表格中体现。对此。国家税务总局表示,“大病医疗扣除”由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在此表中无须填报。

聚焦

多数人个税“起征点”明年将大幅提高

根据今年10月份出炉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从下月开始,在现行的5000元起征点外,加上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租房以及赡养老人等费用扣除,相当于多数人的个税起征点将再被“提高”,而且一些人起征点提高幅度将高于以往。

根据征求意见稿,按照赡养一对老人、抚养两个孩子以及偿还一套住房贷款利息的较常见情况,如果将抵扣额全部计算在一方,那么总共抵扣最高可达到5000元。按照目前5000元个税起征点计算,加上这5000元的抵扣,那么每月月薪在扣除“三险一金”后收入额减除费用可达到10000元。这意味着收入在这一标准以下的工资薪金可以不再缴纳个税,而收入超过这一标准的工资薪金缴纳税款也会相应降档,个税支出均将大幅减低。如果纳税人再加上继续教育、大病医疗的扣除,那么相应的“起征点”还将继续提高。

今年10月份,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在首页开辟了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征求意见专区,请纳税人直接留言提意见。目前,征求意见后的方案还未正式出炉,不过有业内人士昨天告诉北青报记者,正式公布的时间可能就在本周内。

据了解,此次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是为落实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新个人所得税法,相应地对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行了修订,其中明确细化相关制度规定和征管措施。北青报记者注意到,现行实施条例共48条,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也共48条,其中修改25条,删除19条,新增19条。


2019最新个人所得税法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今日发布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公告》先行明确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扣缴计算方法、申报表及报送资料。国税总局对此作出解读。全文如下: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

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个人所得税法”)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个人所得税法精神,做好新旧税制转换衔接工作,对亟待执行的2019年度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的预扣预缴和非居民个人的代扣代缴等问题的相关征管操作办法进行明确,保障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及时掌握执行口径、履行相关权利义务,确保新旧税制平稳过渡,税务总局制发了《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经大量测算以及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专家学者和基层税务机关意见,确定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扣缴计算方法。为便于单位及时调整相关财务软件,如期为职工发放工资,《公告》先行明确了上述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扣缴计算方法、申报表及报送资料。整体扣缴办法另行发布。

(一)居民个人的预扣预缴方法

为尽可能使居民个人日常被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的税款与其年度应纳税款接近,同时便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顺利适应税制转换,《公告》明确了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日常采取累计预扣法进行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基本平移现行规定的做法预扣预缴;非居民个人则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并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因综合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与居民个人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存在一定差异,《公告》同时明确居民个人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之间的差额,年度终了后可通过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税款多退少补。具体预扣预缴税款方法为:

1。工资、薪金所得

(1)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计算方法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上述公式中,计算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额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按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执行。

(2)采用累计预扣法的考虑

累计预扣法主要是通过各月累计收入减去对应扣除,对照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累计应缴税额,再减去已缴税额,确定本期应缴税额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一方面对于大部分只有一处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纳税年度终了时预扣预缴的税款基本上等于年度应纳税款,因此无须再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汇算清缴;另一方面,对需要补退税的纳税人,预扣预缴的税款与年度应纳税款差额相对较小,不会占用纳税人过多资金。


2。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计算方法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具体预扣预缴税款计算方法为: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额累进预扣率,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

(2)预扣预缴方法的考虑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预扣预缴方法,基本平移了现行税法的扣缴方法,特别是平移了对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费用按八百元计算的规定。这种预扣预缴方法对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来讲既容易理解,也简便易行,方便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操作。

(二)非居民个人的扣缴方法

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及第十一条“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的规定,《公告》明确,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个人所得税按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上述四项所得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税率表为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

三、明确了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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