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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怎么扣?未及时申报附加扣除项次年补退税款

GuoMeng

中国金融BPO行业发展前景及投资风险预测分析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细则

国务院日前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个人所得税法可通过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今次新规明确了专项附加扣除的原则和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扣除标准、扣除方式,以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未及时申报附加扣除项次年补退税款

下月,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将落地。不少市民担心,如果明年年初前几个月没来得及申报某些附加扣除项目,多缴的税款怎么办?

记者昨天获悉,税务总局出台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个人或单位因故未能及时上传个人附加扣除资料,导致暂未享受到附加扣除优惠的,在下个纳税月份暂不退税,但次年可在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多退少补,而且与当年按月享受到的优惠基本一致。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提出,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举例来说,假如个人应享受房贷利息扣除,但个人年初并未提交有关资料,导致当年1月与2月该职工并未享受到这项附加扣除的优惠。在3月该职工提交此项资料后,当月只能享受3月份房贷利息扣除的优惠,而不能追加前两个月的房贷利息扣除优惠。对于其未享受到的扣除优惠部分,需待次年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才能享受到年度税额多退少补的优惠。

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对于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也作出了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此外,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申请注销中国户籍前,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进行税款清算。


作为个人所得税改革亮点之一的专项附加扣除怎么扣?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每个子女1000元/月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执行。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400元/月(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3600元/年(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个人接受本科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以选择由父母扣除,也可选择由本人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1000元/月

*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且与住房租金扣除不能同时享受。

*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各自购买住房发生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1500元/月(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

1100元/月(除第一项所列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

800元/月(除第一项所列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城市)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上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纳税人有任职受雇单位的,主要工作城市为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主要工作城市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租金和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限额80000元/年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2000元/月(独生子女)

每人不超过1000元/月(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上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在约定分摊和指定分摊方式下,每个纳税人的扣除金额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本法所称的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 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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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金融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解读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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