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应对2019年新形势下中国麻类种植行业的变化与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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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宅基地继承证明要怎么写?
宅基地是农村居民的福利地,虽然宅基地本身是属于集体的,不能继承,但是由于“房地一体”,在继承地上房屋的时候也就跟着获得了宅基地的继承权,那么我国农村宅基地继承证明要怎么写?

一、宅基地继承证明怎么写?
一般宅基地的继承证明指的是宅基地继承协议书,具体参考如下: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甲方的于年月日过逝,留下位于房屋一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编号为:字第号,用地面积为:平方米。甲方的生前并无遗嘱,也并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根据继承法,乙方享有该房屋继承权。但继承人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一致同意,甲方的留下的房屋土地使用面积的平方米由甲方继承,乙方自愿放弃该房屋继承权。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方违约,应向乙方赔偿所有损失;若乙方违约,应向甲方赔偿所有损失。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即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二、农村宅基地继承过户如何过户?
1、继承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公民的房屋可以作为遗产,法律对于继承人继承农村房屋无限制,故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实践中继承人需持有有权继承的相关证明,到房屋主管部门变更登记即可。
2、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实践中,农民宅基地的继承问题可以分为下列情况: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的宅基地。
3、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继承人是城市居民的,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情形处理。
4、根据我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地随房走(房地一体主义),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自行建造,则该房屋因其拥有完全产权而可以作为遗产而继承,然后再进行房屋权的变更,宅基地可以继续使用。
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33个县名字是什么?
宅基地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有三个,一是让农民“居有其屋”,二是实现农民的土地财产权,三是腾退多余宅基地。那么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33个县名字是什么?
一、33个试点县(市、区)名单
北京市大兴区
天津市蓟县
河北省定州市
山西省泽州县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
辽宁省海城市
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
黑龙江省安达市
上海市松江区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浙江省义乌市
浙江省德清县
安徽省金寨县
福建省晋江市
江西省余江县
山东省禹城市
河南省长垣县
湖北省宜城市
湖南省浏阳市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
海南省文昌市
重庆市大足区
四川省郫县
四川省泸县
贵州省湄潭县
云南省大理市
西藏自治区曲水县
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
甘肃省陇西县
青海省湟源县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
二、宅基地改革试点有哪些内容?
1、健全宅基地权益保障方式
《意见》要求,科学确定“一户一宅”的分配原则,改革农民住宅用地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健全农民住房保障机制。试点实践中,试点地区因地制宜探索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传统农区实行“一户一宅”;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通过建设新型农村社区、农民公寓和新型住宅小区保障农民“一户一房”。因此,建议:对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一宅”的地区,允许县级人民政府在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采取措施,保障其实现户有所居的权利。
2、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
根据《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下放至乡级政府审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下放至县级政府审批。试点实践中,试点地区下放宅基地审批权限,并将相关环节全部纳入便民服务体系。浙江义乌等地还结合“最多跑一次”改革,实现申请更便利,审批更智能。但考虑到农民建住宅主要以盘活存量为主,且为确保耕地保护红线和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对新增建设用地的农转用审批尚不具备下放条件。因此,建议:下放使用存量宅基地审批权,明确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
3、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意见》要求,对因历史原因形成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的,以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房屋等占有的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导,探索有偿使用。允许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试点实践中,试点地区对宅基地有偿使用和自愿有偿退出做了多种尝试。如湖北宜城依据宅基地使用对象的身份及宅基地利用现状,对超占部分按照时段、面积、区域等标准收取有偿使用费;云南大理对利用宅基地上住房从事客栈餐饮等经营活动的由集体按使用面积收取土地收益金;江西余江、安徽金寨对退出宅基地或放弃建房进城购房的农户实行购房补贴;宁夏平罗探索建立农村老年人“以地养老”模式,允许农村老人自愿将宅基地、房屋、承包经营权退回集体,置换养老服务。因此,建议:原则规定鼓励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此外,2018年中央1号文件作出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的改革部署后,山东禹城、浙江义乌和德清、四川泸县等试点地区结合实际,探索了一些宅基地“三权分置”模式。但是,目前试点范围比较窄,试点时间比较短,尚未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经验,且各有关方面对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的权利性质和边界认识还不一致,有待深入研究。因此,建议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问题,待形成比较成熟的制度经验后再进行立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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