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应对2019年新形势下中国国际贸易行业的变化与挑战!

如何应对2019年新形势下中国国际贸易行业的变化与挑战!
日前,财政部等三部门已正式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你们关心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过渡期”等问题已经明确。
进出口企业可准备做5件事:
1、了解3月21日政策退税率及增值税率变化;
2、为避纠纷,声明合同条款细节;
3、4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
4、升级出口退税率文库至2019B版;
5、谈降价。
4月1日增值税下调
律师提醒:今天起合同最好增加一个条款
根据商业惯例,企业报价一般为含税价格,在税率没有调整前,对于企业来说,通常是已知的固定的税率,据此我们可以推算商品不含税的价格,即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1+税率)。从2019年4月1日起制造业税率下调后三个百分点后,如果含税价格仍然不变,意味着不含税价格上升。
举个例子,增值税税率调整对于买卖双方的影响:
1、如果A公司,卖了一批16%税率的货物给B公司,合同约定含税售价为580万元
(1)16%税率下:
B公司则需要支付给A公司:580万元
A公司的销项税额为:580万/(1+16%)*16%=80万
(2)税率降至13%后:
B公司仍需要支付给A公司:580万元
A公司的销项税额变成:580/(1+13%)*13%≈66.7万
A公司获利80-66.7=13.3万,意味着B公司可抵扣的税款减少13.3万。
2、同样的A、B公司,如果合同约定不含税售价为500万元
(1)16%税率下,B公司支付A公司金额为:580万
(2)13%税率下,B公司只需支付公司A:565万
B公司可少支付580-565=15万元!
那么,对于2019年4月1日之前签署的合同,并在2019年4月1日以后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形。由于税率的调整,意味着买方可以认证抵扣的税款减少,作为买方,是否可以依法少付相应的税率降低部分的款项?在此笔者不发表意见,欢迎大家留言发表评论!
因此,在增值税下调的情况下,合同约定含税价对于卖方来说比较合算,不含税价对买方来说比较合算,为避免合同履行中产生这种不必要的纠纷,可考虑增加一个特别条款,即价税特别条款,可以在合同中这样约定:
“本合同约定的价格为含税价格,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因国家税率的调整而调整。
或本合同约定价格为不含税价格,不含税价格不因国家税率变化而变化,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的税率调整,则价税合计相应调整,以开具发票的时间为准。”
特别提示:上述条款的选择适用,企业应根据合同具体情况而定。注意不是合同不含税,是单价分为含税单价和不含税单价,如果是不含税单价,那么合同价=不含税金额+税额。
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将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决定,修订并重新发布《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二、截至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本公告施行后结转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三、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四、修订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见附件1,相关填写说明见附件2。
五、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同时废止。
国家降税的目的是改善制造业的生存压力,提升企业盈利和产业活力,希望可以借这阵春风,让外贸企业喘口气、有奔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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