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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6月19日法院曝光ofo 2.5亿元诉讼无可执行财产一事。ofo公关部相关负责人回应:“尊重判决,全力退还押金,全力自我造血。”
对于ofo是否已经资金枯竭,ofo公关部相关负责人仅表示:“目前商城业务和城市代理业务均在有条不紊运行中,新的单车运营模式也在积极实验。”
根据近日曝光的法院执行裁定书,ofo被供应商天津富士达追债2.5亿元,但ofo运营实体东峡大通“名下无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无对外投资、无车辆,虽开设了银行账户,但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或账户无余额”。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公开显示,ofo运营主体之一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峡大通),因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已依法限制其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陈正江出境。请执行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基层协助执行网络成员和社会公众协助法院执行。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解释,“东峡大通无可执行的财产,看起来没钱了,但东峡大通的关联公司可能有钱,但是在法律诉讼上,东峡大通和关联公司是独立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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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o回应破产:运营正常 债务在诉讼或协商中
早在2019年4月时,针对“ofo运营主体拜克洛克首次现身全国破产信息网”的报道,ofo官方发布声明称,有关ofo破产的新闻严重失实,ofo目前运营一切正常,有关债务也在诉讼或者协商当中。
据报道,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显示,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被申请人”而出现,申请人为聂艳,日期是3月25日,办理法院为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
对此,ofo方面回应,有关ofo破产的新闻严重失实。ofo目前运营一切正常,有关债务也在诉讼或者协商当中。不实新闻严重危害ofo经营,ofo已向相关部门提交证据,并将保留诉讼的权利。
一位接近该事件的业内权威人士表示,“ofo以‘被申请人’的身份出现,意味着有人申请它破产,但是还没进入程序,没有什么法律效力。根据破产法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所以,ofo目前还没有进入裁定受理。”
对于公众普遍关注的押金问题,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游云庭指出,对于破产财产的清算程序,第一优先顺序是拖欠的工资社保,第二优先顺序是拖欠的国家税款,第三顺序才是债权人按比例获得清偿。“至于用户的押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其属性,所以法院既可以将其认定为债权,也可以将其认定为用户财产,本案中,法院可能是按照被破产公司清算情况来确定。如果押金被认定为债权,这时候所有的用户就和其他债权人一样,按比例获得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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