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2025年投资银行产业深度调研及未来发展现状趋势预测报告
资源税纳税人规定 资源税纳税地点
资源税纳税人规定
资源税纳税人是依照税法规定负有缴纳资源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在我国境内开采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简称应税产品)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纳税人的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资源税的“普遍征收”原则。为了衔接资源税的新旧税制,对以下情况在纳税人方面还作出了一些特殊规定:
(l)1994年1月1日前未纳盐税的盐如何征税。 1994年1月1日前出场未缴纳盐税的盐,是指库存在盐业运销环节,尚未由运销单位销售出去的盐。这部分盐按原盐税规定应由运销单位在运销环节缴纳盐税。盐税取消后,按现行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盐的运销单位不再是资源税的纳税人。为了合理解决这一问题,对这部分盐的征税采取过渡办法,即在其销售时,由盐的运销单位在运销环节按照现行资源税条例规定缴纳资源税。
(2)新、老储备盐的出场或动用应当如何征税。依照新的资源税条例规定,在出场(厂,下同)和在销区储备期间的国家储备盐不再免税,所以,对1994年1月1日后出场储备的盐(可称之为新储备盐),应同其他用途的盐一样,在出场时征收资源税。对 1994年1月1日前出场储备的盐(可称之为老储备盐),考虑到新、老储备盐的税负平衡和征税规定上的衔接,对老储备盐,在动用时一律由动用单位按照现行资源税条例规定的税额标准就地缴纳资源税。如果动用单位对老储备盐的产地划分不清,按从高适用税额的原则征收资源税。
(3)纳税人在1994年1月1日以前签定的销售合同,在1994年1月1日以后供货的,依照现行资源税条例规定及税额缴纳资源税。
资源税纳税地点
资源税纳税地点是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资源税的具体地址。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资源税。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在具体实施时,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单位,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明确资源税在哪里开采就在哪里纳税,体现了谁开采、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因为资源在哪里开采,就会在哪里占用土地,使用当地的基础设施,吃喝住行都在当地,还会造成地面塌方、环境污染等。这样规定照顾到了采掘地的经济利益,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爱矿、护矿、支持生产的积极性。
资源税纳税环节
税法规定的商品 生产到消费流转环节中缴纳资源税的。现行资源税的纳税环节分别是:
(1)纳税人对外销售应税产品的,其纳税环节在出场(厂)销售环节;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用于连续生产以及生活福利、基建等方面的,其纳税环节在移送使用环节;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的环节在其收购未税矿产品的环节;
(4)盐的资源税一律在出场(厂)环节由生产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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