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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完成首例台湾同胞器官捐献 器官捐献条件
从天津市红十字会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了解到,8日,46岁的台湾同胞林先生在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离世,但他的生命以另一种方式得到了延续——他捐出的器官帮助7位大陆患者或重获新生、或重见光明。林先生是首位在天津实现器官捐献的台湾同胞。
器官捐献,是指自然人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由其执行人将遗体的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或生前未表示是否捐献意愿的自然人死亡后,由其直系亲属将遗体的全部或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
为了表扬捐献者的无私奉献、遗爱人间的精神, 2008年5月8日,广东省红十字会在增城市万安园公墓设立了红十字纪念园,对于规范遗体器官捐献工作,引导民众移风易俗、建立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18年8月5日,英国卫生部发表声明,英格兰有望从2020年开始实施新的器官捐献制度,把现行的"告知同意"制改为"默认同意"制。
截至2019年3月28日,中国已登记器官捐献志愿者116万余人,成功实现捐献2.2万余例,救治器官衰竭患者6.5万余名。
据天津市红十字会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介绍,林先生近几年一直在大陆的台资企业工作,在3月的两篇日记中,他特意提到:“万一我死了,还有能捐献的器官就捐献,剩下的就简单处理……什么都不用做,有剩余价值的衣物或物品就地捐赠给需要的人们。”
6月初,林先生突发脑出血,因病情危重,进行了初步处理的他转入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经过近1个月专家会诊和精心治疗,林先生的病情仍未有好转,被判定为脑死亡。
闻讯而来的家人想到林先生有器官捐献的意愿,在详细了解病情后,决定尊重他的意愿,并联系到天津市红十字会。天津市红十字会的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向林先生的妻子详细介绍了人体器官捐献的法规、政策、流程,协助她签署了《人体器官捐献确认登记表》。
据了解,林先生捐出的心脏、肝脏、双肾、双肺将帮助5位生命垂危的重症患者重获新生,他捐献的角膜将使2位眼疾患者重见光明。
林太太表示,非常感谢天津市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对于捐献的流程介绍得很详细,帮助他们解决了很多问题,“以前我们一起聊天时他(林先生)说起过,如果有一天他突发疾病,把器官捐献给有用的人,做出这个决定也是帮助他实现愿望。大陆的医疗条件和医疗服务很好,每一项工作都很细致,让我可以很踏实地做出器官捐献的决定。”
天津市红十字会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主任吴军说,得知林先生的捐献器官意愿后,他们立即与天津市台办取得联系,尽全力做好捐献服务工作,“他的善举让我们非常感动,这是海峡两岸骨肉亲情的最好体现”。
吴军表示,器官捐献工作是国家赋予红十字会的神圣职责,每一例器官捐献,都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流程严谨操作,特别是《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和《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规的出台,极大促进了器官捐献事业的发展。
据了解,天津市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工作9年来,捐献人数逐年递增,截至目前累计实现人体器官捐献达1065人,挽救了几千名患者的生命。
器官捐献条件
生后捐献人体器官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死者生前以书面遗嘱或者其他书面形式同意捐献;
(二)死者近亲属书面同意且死者生前未有不同意捐献的意思表示;
(三)死者生前意识清醒且有同意捐献的口头意思表示,并有不参与该人体器官的摘取或者植入的医师二人以上书面证明,而且其近亲属也不反对的。
生前捐献人体器官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并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同意捐献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不危害其生命安全;
(四)以移植于其直系亲属和三代以内旁系亲属为限,但捐献人体组织的除外。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经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同意,可以捐献骨髓给近亲属。捐献的人体器官移植于配偶的,接受人体器官移植的配偶应当与人体器官捐献者生育有子女或者结婚满二年以上。但婚后患病确需接受人体器器官移植的除外。其他生前捐献人体器官的,应当向市卫生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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