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2025年中国采砂市场深度全景调研及发展前景分析报告
教师教育惩戒权是什么?教师应该具有教育惩戒权吗?
教育惩戒权作为立法赋予学校或教师的权力,是国家教育权的具体化,具有典型的公法特征。
在国人的传统观念中,教师惩戒学生就如同父母教训不听话的儿子一样,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直到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以后,随着西方的一些教育理念的引入以及国人权利意识的增强,人们才开始对教育惩戒产生疑问。在赏识教育兴起之后,教育惩戒更一度被认为是非人道、反教育、落后教育方式的代名词。
2017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人大制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舒指出,要赋予教师更多教育孩子的权力。
2019年7月9日,《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的提出,将保障教师依法享有教育惩戒权。
教育惩戒权理论依据
1.教育惩戒权的存在具有心理学依据。
其实教育惩戒与赏识教育同为教育手段,皆有其存在的学习心理学依据。现代西方学习心理学联结派的代表斯金纳认为:行为随着其后的及时的结果变化,愉快的结果强化行为,不愉快的结果抑制行为。赏识和惩戒都是利用这一原理针对不同的教育情境采取的不同的教育方式。惩戒就是要对学生的不当行为施以不愉快的结果,以抑制其不当行为的一种教育方式。
2.教育惩戒权的存在具有教育学依据。
教育学理论认为,教育的基本功能是促进学生的社会化发展,而教育惩戒在促进学生社会发展方面具有其他方法难以替代的价值和功能。社会生活充满着各种规则和惩戒,若教育要为学生的社会生活做准备,就不能一厢情愿地否定教育惩戒,否则学生不能养成良好的规则意识,不能锻炼出承担责任、承受挫折的心理品质。
3.教育惩戒权的存在具有法理依据。
法理学认为职责与权力是相辅相成的,赋予某个主体履行一定的职责,就必须同时赋予其履行该职责的相应权力。教师对学生具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为了履行这一职责,必须赋予教师一定的强制性管理学生的权力。因此,教育惩戒权是一种职业权力,是权力而非权利。权力意味着不可放弃,必须行使,否则就是不作为,就是失职。同时,教育惩戒权还是教师的一种专业权力,教育是一种专业活动,教师是专业人员,教师必须具有保证教育活动顺利进行的专业自主权。教育惩戒权是其专业自主权的必然组成部分。
由此可见,在教育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教育惩戒权有其存在的心理学、教育学和法理学上的依据。
教育惩戒权认识误区
不少人反对教育惩戒,跟他们把教育惩戒等同于惩罚,甚至等同于体罚有密切的关系。
确实,教育惩戒与惩罚有着密切的联系。教育惩戒是教师依据一定的规范,以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前提,以制止和消除学生的不当行为,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为目的,以惩罚为特征的一种教育方式。
教育惩戒是手段与目的的结合,只有符合教育目的的惩罚方式才是教育惩戒。不符合教育目的,甚至反教育的惩罚方式不是教育惩戒。以体罚为例,体罚是惩罚方式的一种,它是指通过对身体的责罚,特别是造成疼痛,来进行惩罚的行为。体罚有损人格尊严,会给学生造成身体和心理的伤害,甚至会影响学生的健康成长,且体罚宣扬暴力,不利于教育目的的实现,是反教育的。
因此,我们要反对体罚,反对不符合教育目的的惩罚,但不能连符合教育目的的教育惩戒也一起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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