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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歌被指控抄袭数字广告技术是怎么回事? 我国关于抄袭是如何定义的?
谷歌被指控抄袭谷歌周一在美国遭遇指控,被控抄袭一家小公司有专利的数字广告技术。
这家名为Impact Engine的公司向加州圣迭戈联邦法院提起诉讼称,谷歌的多个在线广告平台,包括Google Ads和Google AdSense,侵犯了该公司的6项专利。
Impact Engine于2011年至2018年获得了这些专利。这些专利涉及所谓的“程序创意”技术,可以快速制作和订制在线广告。
谷歌尚未对本案作出回应。
谷歌
谷歌公司(Google Inc.)成立于1998年9月4日,由拉里·佩奇和谢尔盖·布林共同创建,被公认为全球最大的搜索引擎。公司总部称为“Googleplex”,位于美国加州圣克拉拉县的芒廷维尤。业务包括互联网搜索、云计算、广告技术等,同时开发并提供大量基于互联网的产品与服务,其主要利润来自于AdWords等广告服务。
1999年下半年,谷歌网站“Google”正式启用。2010年3月23日,谷歌宣布关闭在中国大陆市场的搜索服务。2015年8月10日,谷歌重组创办了一家名为Alphabet的“伞形公司”(Umbrella Company),Google成为Alphabet旗下子公司。2017年12月13日,谷歌正式宣布谷歌AI中国中心(Google AI China Center)在北京成立。
2018年1月,腾讯和谷歌宣布双方签署一份覆盖多项产品和技术的专利交叉授权许可协议。6月18日,京东集团和谷歌宣布,谷歌以5.5亿美元现金投资京东,双方将结成广泛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2018年7月,欧盟对谷歌发出43.4亿欧元(约50亿美元)的反垄断罚单。
2019年3月19日,谷歌首席执行官桑达尔·皮查伊推出了云游戏产品。而无需等待将游戏内容下载到设备上,就可以访问游戏。3月21日,欧盟以阻挠广告竞争对手为由宣布对Alphabet旗下谷歌部门处以14.9亿欧元罚款。
诉讼称,从2005年到2007年,谷歌员工表示有兴趣与Impact Engine的联合创始人合作。后者随后向谷歌员工披露了原型产品、文档和源代码。
Impact Engine声称,在两家公司进行了一系列会议之后,谷歌没有选择合作,而是抄袭了该公司的知识产权。
这起诉讼没有包括除专利侵权之外的任何指控。
Alphabet的约85%收入来自谷歌的广告业务。该业务在自主网站和应用,以及合作伙伴的网站和应用中销售链接、横幅和视频等广告位。
我国对于抄袭是如何定义?
对于抄袭(也称剽窃,为简略以下均称抄袭)的认定标准,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早在一九九九年就作出了相关规定。
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为简略起见,以下统称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抄袭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
第一,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第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有过错。由于抄袭物需发表才产生侵权后果,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经发表的抄袭物。因此,更准确的说法应是,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
从抄袭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有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份窃为己有的行为,前者在著作权执法领域被称为低级抄袭,后者被称为高级抄袭。低级抄袭的认定比较容易。
高级抄袭需经过认真辨别,甚至需经过专家鉴定后方能认定。
如上所述,著作权侵权同其他民事权利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其中,行为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这一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对抄袭侵权的认定,而不论主观上是否有将他人之作当做自己之作的故意。对抄袭的认定,也不以是否使用他人作品的全部还是部分、是否得到外界的好评、是否构成抄袭物的主要或者实质部分为转移。
凡构成上述要件的,均应认为属于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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