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2025年中国高档化妆品行业发展前景战略及投资风险预测分析报告
7月11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公告,将取消16项证明事项,其中包括3项化妆品行业的证明。
国家药监局关于取消16项证明事项的公告(第二批)(2019年 第55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为进一步减证便民、优化服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取消16项证明事项(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附件所列证明事项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2019年7月11日
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
1、证明文件: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国产产品生产企业名称或地址变更的证明文件;
用途: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地址、名称变更申请;
依据:《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附件第十条(四)2(1);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改为网络核查。
2、证明文件: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名称或地址变更的证明文件;
用途: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变更申请;
依据:《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附件第十条(四)4(3);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改为网络核查。
3、证明文件: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在华申请责任单位名称或地址变更的证明文件;
用途: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变更申请;
依据:《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附件第十条(四)4(3);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改为网络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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