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2025年智能工厂行业市场深度分析及发展策略研究报告
据最高法官方微信消息,最高法14日发布《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测谎结果不属于民诉法规定的合法的证据形式,只能起参考作用,人民法院不予委托鉴定,以避免将测谎结果当做鉴定意见,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司法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为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对鉴定事项的审查
1.严格审查拟鉴定事项是否属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委托鉴定:
(1)通过生活常识、经验法则可以推定的事实;
(2)与待证事实无关联的问题;
(3)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问题;
(4)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非专门性问题;
(5)通过法庭调查、勘验等方法可以查明的事实;
(6)对当事人责任划分的认定;
(7)法律适用问题;
(8)测谎;
(9)其他不适宜委托鉴定的情形。
2.拟鉴定事项所涉鉴定技术和方法争议较大的,应当先对其鉴定技术和方法的科学可靠性进行审查。所涉鉴定技术和方法没有科学可靠性的,不予委托鉴定。
二、对鉴定材料的审查
3.严格审查鉴定材料是否符合鉴定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不提供符合要求鉴定材料的法律后果。
4.未经法庭质证的材料(包括补充材料),不得作为鉴定材料。
当事人无法联系、公告送达或当事人放弃质证的,鉴定材料应当经合议庭确认。
5.对当事人有争议的材料,应当由人民法院予以认定,不得直接交由鉴定机构、鉴定人选用。
三、对鉴定机构的审查
6.人民法院选择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审查鉴定机构的资质、执业范围等事项。
7.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鉴定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协商选择的鉴定机构是否具备鉴定资质及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发现双方当事人的选择有可能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第三方利益的,应当终止协商选择程序,采用随机方式选择。
8.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鉴定方案、收费标准、鉴定人情况和鉴定人承诺书。
重大、疑难、复杂鉴定事项可适当延长提交期限。
鉴定人拒绝签署承诺书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更换鉴定人或另行委托鉴定机构。
四、对鉴定人的审查
9.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指定鉴定人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对鉴定人的专业能力、从业经验、业内评价、执业范围、鉴定资格、资质证书有效期以及是否有依法回避的情形等进行审查。
特殊情形人民法院直接指定鉴定人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审查。
五、对鉴定意见书的审查
10.人民法院应当审查鉴定意见书是否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内容。
11.鉴定意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完成委托鉴定事项,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1)鉴定意见和鉴定意见书的其他部分相互矛盾的;
(2)同一认定意见使用不确定性表述的;
(3)鉴定意见书有其他明显瑕疵的。
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仍不能完成委托鉴定事项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鉴定人退回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
六、加强对鉴定活动的监督
12.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不按期预交鉴定费用及鉴定人出庭费用的法律后果,并对鉴定机构、鉴定人收费情况进行监督。
公益诉讼可以申请暂缓交纳鉴定费用和鉴定人出庭费用。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暂缓或减免交纳鉴定费用和鉴定人出庭费用。
13.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应当根据鉴定事项的难易程度、鉴定材料准备情况,确定合理的鉴定期限,一般案件鉴定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鉴定时限不超过60个工作日。
鉴定机构、鉴定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鉴定期限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延长鉴定期限。
鉴定人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鉴定人是否存在正当理由。如无正当理由且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另行委托鉴定的,应当责令原鉴定机构、鉴定人退回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
14.鉴定机构、鉴定人超范围鉴定、虚假鉴定、无正当理由拖延鉴定、拒不出庭作证、违规收费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鉴定机构、鉴定人予以暂停委托、责令退还鉴定费用、从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备选名单中除名等惩戒,并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鉴定机构、鉴定人存在违法犯罪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
人民法院建立鉴定人黑名单制度。鉴定机构、鉴定人有前款情形的,可列入鉴定人黑名单。鉴定机构、鉴定人被列入黑名单期间,不得进入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备选名单和相关信息平台。
15.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运用委托鉴定信息平台加强对委托鉴定工作的管理。
16.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参照适用本规定。
17.本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2020司法鉴定行业发展现状及前景分析
什么是司法鉴定?所谓司法鉴定活动兼具法律性和科学性,要求其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公信力。针对这一行业特点和要求,司法行政部门在努力建立以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为龙头,以高资质、高水平机构为支撑,其他机构为基础的司法鉴定公共服务体系的同时,积极探索将标准化、认证认可、能力验证多项制度引入司法鉴定管理领域,不断提高司法鉴定质量管理的科学化水平。2005年以来,中国司法鉴定工作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在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管理下,顺应国家形势发展,坚持围绕中心,以服务司法为导向,积极拓宽鉴定领域,不断满足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对司法鉴定的需求,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制度在促进司法公正、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中的功能作用。广大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坚持以人为本、执业为民,主动适应司法活动日益复杂化、专业化的要求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鉴定需求,切实担负起社会责任,积极提供客观公正、优质高效的鉴定服务和可靠的科学证据,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促进了司法公正,有效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近年来,社会司法鉴定机构承担的治安案件和涉嫌轻微刑事犯罪案件的鉴定量不断增加,逐步与侦查机关的司法鉴定形成互补格局。社会司法鉴定队伍已经成为中国司法鉴定行业的生力军,逐步满足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鉴定需求,为司法鉴定制度进一步改革奠定了实践基础。特别是近年来,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充分利用社会优势资源,引进社会民间资金,通过优势互补、合并重组,推进做精做强、转型升级,促进了机构自身的规范发展和规模效益提升。
司法鉴定行业发展现状
截至2017年底,全国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的鉴定机构共计4338家,比2016年减少10.96%。其中从事“四大类”(法医、物证、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鉴定业务的机构为2606家,超过机构总数的60%。“其他类”鉴定业务的机构为1732家,占总数的近40%。全国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的鉴定人共计49498人,比上年减少8.67%。其中“四大类”鉴定人比上年增长2.49%,“其他类”鉴定人比上年减少21.10%。2017年全年共完成各类鉴定业务2273453件,同比增长6.66%;业务收费约40亿元,同比增长11.02%。
从各地情况看,司法鉴定机构最多的省份是黑龙江(309 家),其次是重庆(299 家)、云南(237 家)。“四大类”机构最多的是湖南(189 家),其次是河南(187 家)、广东(177 家)。“其他类”机构最多的是重庆(238 家),其次是黑龙江(215 家)、云南(120 家)。完成业务量最多的仍然是广东(204 687 件),其次是四川(139 267 件)、浙江(136 506 件)。全国鉴定机构所均业务量524 件/家,比2016年提高19.91 %。所均业务量最多的仍是浙江(2 677 件家),其次是广东(1 137 件/家)、天津(1 085 件/家)。全国鉴定人人均业务量为46 件/人,比2016年提高17.95 %.人均业务量最多的是浙江(170 件/人),其次为湖北(118 件/人)、广东(109 件/人)。
目前,中国司法鉴定人存在资质管理、鉴定技术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另一方面,部分司法机关在委托司法鉴定时,难以对司法鉴定机构的专业性进行判断,也会影响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适用性。同时,由于缺乏科学发展规划,某些类型的鉴定机构数量偏多,而某些诉讼急需事项的鉴定机构却偏少,地区分布也不均衡,机构小、散、乱的局面无法得到根本改观,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司法鉴定行业的健康发展。在鉴定人准入方面,法定准入条件中对相关专业的认定标准不是十分明确,对鉴定人的专业要求仅限于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或者从业经历,导致鉴定人队伍良莠不齐。
随着司法鉴定的市场化,中国司法鉴定业务规模增长迅速。预计2018-2023年中国司法鉴定行业业务规模复合增长率为14%,2018年中国司法鉴定业务规模将达47.84亿元,到2023年将增长到95.23亿元。欲知中国司法鉴定行业详情可点击查看中研产业研究院的研究报告《2019-2025年中国司法鉴定行业全景调研与投资战略研究咨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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