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2025年银行网点转型发展趋势研究咨询报告
证监会等四部门约谈马云后,本年度全球最大IPO之名的蚂蚁集团,被暂缓上市了。蚂蚁集团上市IPO前被蚂蚁暂缓两地上市,董事长井贤栋连夜组织召开中高层会议。会议上提及到“暂缓”之后,保守估计蚂蚁重新上市的时间要被推迟半年左右。
报道中提到,接近蚂蚁集团的人士称,井贤栋在会上表现相对乐观。井贤栋向参会人员解释称,监管主要是征求意见,蚂蚁需要尽快满足征求意见中涉及的具体要求。
井贤栋当晚还表示,此次蚂蚁IPO打新的的资金会退还给投资人,包括战略投资者与通过支付宝进行投资的散户投资者。在蚂蚁集团重新申请上市时,重新进行“打新”。
资深专家分析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科创板审核注册分为两个阶段,即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阶段和证监会发行注册阶段。首先,上交所暂缓蚂蚁集团上市是于法有据,也是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其次,蚂蚁集团此前的发行审核及注册环节都是依法依规开展的。
根据中研普华《2020-2025年中国金融产业前景预测与市场调查研究报告》公开信息显示,上交所2020年8月25日受理蚂蚁集团发行上市申请,之后提出两轮共27个问询问题;蚂蚁集团及相关中介机构予以回复落实后,9月18日,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委审议同意科创板首发上市;证监会9月22日收到上交所关于蚂蚁集团的注册申请,履行注册审议程序;10月21日,证监会同意蚂蚁集团科创板首发注册申请。
据监管部门有关人士介绍,蚂蚁集团的审核注册工作严格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相关规定来开展。
审核注册过程中,相关部门围绕发行条件、上市条件以及信息披露要求等,重点关注了公司的经营和盈利模式、监管政策变化的影响、行业属性和科技创新能力、数据共享协议与数据安全、与阿里巴巴的关系、关联交易、资产证券化、信息系统及运营数据、募集资金投向、股权转让定价的合理性、员工激励计划等。
针对蚂蚁集团暂缓在港上市对香港资本市场的影响,业内人士表示,在监管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暂缓上市,是对投资者和市场负责任的做法。
蚂蚁集团马云等实控人高管被四部门约谈
11月2日晚间,四部门联合约谈蚂蚁集团有关人员:“今天,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蚂蚁集团实际控制人马云、董事长井贤栋、总裁胡晓明进行了监管约谈。”蚂蚁集团自宣布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就一直备受市场关注。
上市前夕,马云在上海外滩金融峰会发表的演讲更是激起了业内对新旧金融的争论。有意思的是,近日,央行主管报纸金融时报连续发表了三篇评论,直指金融科技公司的监管问题。
随着蚂蚁集团上市,如何对金融科技巨头落实更有效的金融监管,引发了市场热议。10月3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指出,当前金融科技与金融创新快速发展,必须处理好金融发展、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的关系。
金融委会议表示,要落实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尊重国际共识和规则,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既要鼓励创新、弘扬企业家精神,也要加强监管,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有效防范风险。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工作,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要监督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遵守监管规则,完善公司治理,履行社会责任。要增强业务信息披露全面性和透明度,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投资者教育。要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提升市场综合监管能力。要建立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网络小贷未经批准不得跨省开展业务
就在四部门联合约谈蚂蚁集团有关人员的同一日,银保监会、央行发布两项监管规定同样引起市场关注。
11月2日,银保监会会同央行发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统一监管规则和经营规则。《办法》主要有以下条款引发关注:
一是《办法》明确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主要在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未经银保监会批准,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对于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已经跨省级行政区域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办法》明确了存量业务整改和过渡期等安排。具体来说,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过渡期(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年)内完全达到本办法各项规定的要求。过渡期内,未取得跨省级行政区域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资质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将跨省级行政区域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和贷款户数控制在存量规模之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逐步清零。
二是在股权管理方面,《办法》规定,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三是《办法》对联合贷款也提出单独要求,明确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助贷或联合贷款业务的,应当符合金融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并且还要符合在单笔联合贷款中,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等。
此项规定对网络小贷的直接影响就是限制其开展联合贷款的总规模,杠杆效应将明显下降。值得注意的是,与此条相辅相成的是,《办法》对网络小贷的对外融资设置上限,同样可以达到约束联合贷款规模过度放大的作用。
《办法》规定,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
此外,《办法》对于贷款金额设置单户上限,自然人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不得超过其最近3年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该两项金额中的较低者为贷款金额最高限额;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方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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