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卫计委发布了一个重要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12号 。主要是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得到通过,即将实施。

新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具体有四大修改调整:
第一,《实施细则》增加了医疗机构类别
第二,《实施细则》放宽了医疗机构申请人条件,在职医务人员可办医
此项变动意味着国家对在职医生申请开办医疗机构终于“松绑”了,而且还鼓励医生自主创业,发挥医师专业优势。在随着公立医院编制逐步备案制,医务人员恢复了自由身份,并且在国家提倡多点执业下,一边上班一边创业或者开诊所。
第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施工的审批门槛下降
这条也很关键,之前想开个诊所或医院是互为前置审批,非常麻烦,现在门槛降低了很多。虽然修改前和修改后的两段话听起来有些绕口。但总算是留出了操作空间。
第四,实施电子证照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12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于2017年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主任 李斌
2017年2月21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部署和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工作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原卫生部令第35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该实施细则中的“卫生部”统一修改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二、将第三条第二项修改为:“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三项:“(十三)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
第十三项改为第十四项。
三、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的设置审批权限另行规定”。
四、删除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并将第二款修改为:“有前款第(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五、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经相关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六、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采用电子证照等信息化手段对医疗机构实行全程管理和动态监管。有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本决定自2017年 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