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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未休年假应获3倍工资 未休假工资报酬应为“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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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未休年假应获3倍工资 未休假工资报酬应为“经济补偿金”

昨天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解答》中共明确了8组共计26条问题,其中,分别对劳动关系确认、劳动者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劳动合同解除、未订立书面合同及合同期限法律问题、带薪年休假、工资标准及各种争议计算基数、社会保险等问题进行了明确,最值得注意的是”北京未休年假应获3倍工资,未休年假可获300%工资报酬。“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金曦介绍,《解答》共计26条,分别对劳动关系确认、劳动者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劳动合同解除、未订立书面合同及合同期限法律问题、带薪年休假、工资标准及各种争议计算基数、社会保险等8组问题进行了明确。

在“调岗”的问题上,《解答》规定,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岗位的原则是不得随意变更,要保持一贯性、预期性,调岗的合理性应参考以下因素:用人单位经营的必要性、目的的正当性,调整后的岗位为劳动者所能胜任、工资待遇等劳动条件无不利变更。

在休带薪年休假的问题上,《解答》规定,对劳动者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中法定补偿(200%福利部分)诉讼的仲裁时效为一年。

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单国钧通报了北京市法院2016年及2017年第一季度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

2016年度,北京市三级法院共新收一、二审劳动争议案件30007件,同比上升2.8%;结案共计30923件,同比上升4%。2017年第一季度,全市三级法院共新收一、二审劳动争议案件9006件,同比上升7.2%。

单国钧介绍,从劳动争议结案案件案由上看,劳动合同纠纷占98%,其中,确认劳动关系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和经济补偿金纠纷案件数量更为突出;从劳动争议案件诉讼主体上看,劳动关系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特征,女性劳动者的比例在近年小幅提升,35岁以下涉诉劳动者的比例不断增加,企业高管和高级技术人员所占的比例也呈上升趋势,涉诉用人单位较多集中在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从劳动争议案件诉求上看,劳动者诉求仍主要集中在追索劳动报酬、加班费,确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的赔偿金、未休年假工资等几个方面。

市人力社保局调解仲裁处处长郑秀兰介绍,2016年全市仲裁系统共受理仲裁案件81290件,同比增长14%,成为仲裁案件历史最高年。全年人事争议217件,同比增长33%。全年仲裁系统共审结案件77573件,结案率为95%,其中调解结案占45%,裁决结案占44%,终局裁决案件占裁决案件的32.5%。2017年第一季度,全市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1287件,人事案件29件,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

亮点释疑:

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申请仲裁时效为一年

带薪年休假能否落实受到不少职工的关注。在4月24日发布的《解答》中明确,劳动者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可获得日工资收入的300%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100%部分)及法定补偿(200%部分)。

一直以来,各法院和劳动仲裁机构在审理“未休假工资报酬”时,对此定性并不相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金曦介绍,此次明确了“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差额(200%部分)”为“经济补偿金”,而非“劳动报酬”。

统一定性后,因此引起的最大变化是仲裁时效的变化。记者了解到,在北京地区,未休年假工资报酬认定为“经济补偿金”性质后,计算仲裁时效是自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超时效后不在保护范围。假如某职工未休2014年年假,按照《北京市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可延迟一年休假,但如果到2015年12月31日仍未休假,那么仲裁时效从2015年12月31日起计算,到2016年12月31日满一年,在此期间劳动者可以申请2014年的未休假工资报酬,过期则不再支持。而此前,一些裁判部门将此类案件定性为“劳动报酬”,按照有关规定,仲裁时效是从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一年之内计算。

加班费不得只计“基本工资”

对于很多职工来说,加班是家常便饭,那么究竟该如何计算加班费基数呢?

《解答》中显示,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发放的工资作为计算基数。用人单位按月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发放的工资。加班费计算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等所有工资项目,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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