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某某在校园内骑行某品牌共享单车时发生翻滚事故导致其当场昏迷,经诊断其左眉弓皮肤挫裂伤、软组织挫受损,左眼眶、颧弓多处骨折。事后,陈某某以该共享单车公司侵害其健康权为由起诉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承担其因治疗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2000余元。
原告陈某某诉称,2017年3月4日下午,其通过手机APP租用了由被告运营的共享单车,在骑行至某下坡路段时因减速刹车装置完全失灵,导致无法进行有效制动,其为避免在高速下行时遭受伤害,试图转入平路以减缓超速,却因车速过快,导致其在行驶上人行道后翻转,连人带车撞倒在地,造成身体损伤。原告认为,被告未尽必要检查维护义务,涉案单车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是事故发生的原因,故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因事故造成的损失。
被告代理人辩称,该公司的共享单车均符合国家有关自行车的安全标准,公司日常中有对共享单车的检查维修,进行科学管理,且根据涉案共享单车当天使用情况看,车辆一直处于正常使用状态,认为不能以车辆受损后的现状来判定车辆在交付原告使用时的状况。
目前,该案件仍在审理中。
据悉,该案是广州地区法院审理的第一件涉共享单车侵权的民事案件。随着共享单车的普及,共享单车成为许多市民喜欢的出行方式。为保障安全绿色出行,共享单车企业应当加强对共享单车的日常检查与维修,确保共享单车具备安全的运营条件,切实承担起企业应有的社会责任。市民在使用共享单车前也应对车辆的状况进行简单检查,尽量避免使用有安全隐患的共享单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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