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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开手机店偷同事100部手机 盗窃罪怎么判刑?

ZhouXun


俗话说,“兔子不吃窝边草”,可没想到一位近而立之年的男子却瞄准身边的同事下手。近日,江苏省沭阳县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将犯罪嫌疑人郭亚批准逮捕。了解得知该男子偷同事100部手机竟然是为开手机店提前铺货。想创业是一件好事,但为了创业而去偷窃,实在是得不偿失,还是希望这个男子能够吸取教训,好好改造!

郭亚出生在普通农民家庭,中专毕业后曾怀着一个发财梦到大城市闯荡,可由于受不了压力,一年后便回到老家,在经济开发区一家有着近万名工人的大型企业上班,工资基本够生活。

在社会交往中,郭亚发现身边好多人都穿名牌、开轿车,自己却囊中羞涩,心里很不平衡。就在这时,他忽然想到以前学过手机维修,可以偷些手机开个二手手机店,边修边卖。由于工厂规定工人进车间需要换工作服,且需要把手机留在衣柜,这便给郭亚创造了机会。今年2月至3月间,郭亚先后窃取工友手机100余部。

该厂多名工人发现自己放在更衣柜内的手机接连被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厂区内的多起盗窃案均为郭亚所为,并在其宿舍和家中搜出赃物。

男子为开手机店偷同事100部手机 盗窃罪怎么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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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怎么判刑?

构成盗窃犯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可以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数额每增加三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数额每增加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80%,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数额每增加四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每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增加六个月刑期。

(4)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数额每增加四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5)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80%,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数额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每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增加六个月刑期。

标签: 偷同事100部手机 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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