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食用农产品作为《食品安全法》监管对象,请介绍一下什么叫食用农产品?
答:《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都没作定义。2005年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在这个通知中,是这样表述的:食用农产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其初级加工品。如:各种蔬菜、水果、小麦、大豆、大米、鸡、鸭、鹅、猪、牛、羊、鱼等。
问:《食品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有何新的要求?
答:对食用农产品生产有如下要求:
第一,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
第二,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给予扣留。
第三,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有这些要求:
第一,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以上就是《食品安全法》中对食用农产品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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