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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邀请参加聚餐喝醉酒回家猝死意外事故相关人员是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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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开了一家机械厂,因公司规模扩大,找到了新厂房进行了搬迁,为了庆祝搬迁,唐某请厂里的工人和朋友一起吃饭,于是在一家饭店预定了三桌包厢。本是乔迁之喜,竟发生了许某喝醉酒回家猝死的意外。

聚餐

唐某说,他与许某于2015年经人介绍认识,平时少有接触,许某有时候会来他厂里坐坐,当天许某也来过新厂房,但是他并没有通知许某参加酒宴。既然没有邀请,为何许某出现在酒宴上?原来,当天傍晚,罗某送货回来,在厂里看到了许某,许某问他去哪里,他说到唐某那边吃饭,许某见车上还有位子,就坐进车里,一起跟了过去。许某平时有饭局就会喝酒,酒量不错。当天饭桌上,许某坐在第一个包厢,他喝起了白酒,一桌上吃饭的人相互之间都不是特别熟悉,也没有劝酒现象,8点左右准备散场,许某喝多了,对于唐某来说,来者都是客,唐某便安排了张某、罗某、王某三人将许某送回家。途中,许某几次推开扶他的人而摔倒,到家附近,许某的妻子也出来一起把许某扶回了家。然而意外发生了,凌晨许某死亡,医院出具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许某的死亡原因为猝死。经鉴定,许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94mg/100ml。死者家属将聚餐组织者、护送者及同饮者七人一并告上法院,要求各被告根据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中,双方一致认为,许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不足以导致许某死亡。死者家属表示,许某平时有饭局就会喝酒,许某死亡后,未进行详细尸检,已火化,但认为许某应是饮酒过量,回家途中摔倒致颅脑出血而死。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某未经邀请参加酒宴,席间饮白酒若干,离开时已至醉酒状态,与许某同桌吃饭的苏某等人均否认发生恶性劝酒行为。原告称,许某平时酒量尚可,在一斤左右,而唐某接受询问时表示,许某包厢共喝三、四瓶白酒,喝酒的人约4人,可见许某无超量饮酒情况。原告认为,陆某、沈某有相互劝酒行为,但无相应证据。唐某作为组织者,酒宴结束后安排人员送许某回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许某酒后丧失部分活动能力,回家路上不慎摔倒。张某等人对此并无主观故意,将许某交其家人看管后,其护送义务已结束。原告发现许某身上血迹,未送医治疗,相应责任不在于张某。且从在场人员的询问笔录看,席间未发生任何冲突。

标签: 聚餐 猝死 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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