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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颁布新的纺织品甲醛和芳香胺限量要求 于2018年5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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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出口越南纺织品企业要抓好源头控制,采购质量良好的原辅料,并对甲醛和芳香胺含量实施检测,符合越方要求的方可投入生产。

从江苏检验检疫局获悉,2017年10月23日,越南工业贸易部发出第21/2017/TT-BCT号通知,颁布新的甲醛及芳香胺限量要求,新要求将于2018年5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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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江苏吴江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介绍,根据该通知要求:

可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纺织品,最高可接受的甲醛含量为30mg/kg;

可与皮肤直接接触的纺织品,限量为75 mg/kg,而不会与皮肤直接接触的纺织品,最高可接受含量为300 mg/kg。

同时,所有纺织品来自偶氮染料的芳香胺含量上限为30 mg/kg。

该法规也对某些纺织品作出豁免,其中包括暂时进入越南的海外游客随身物品、供转口的进口纺织品、保税仓库货物、转运货物,以及未染色/未漂白的纺织品或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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