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新增和完善了一系列处罚规定,进一步强化了法律责任,解决了长期以来我国林木种苗机构执法“权责不匹配”和“有责无名分”的问题。
新《种子法》实施后,辽宁省所有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全部完成委托执法或授权,确保了林木种苗行政执法不“缺位”、管理到位。

2017年,根据新《种子法》及场圃总站相关工作部署及要求,省种苗站加大了种苗执法工作力度,力争到年底至少要办理1件违反《种子法》案件,实现零的突破。
8月份,下发了《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木种苗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并在全省种苗站长大会上进行部署;9月份,对一线种苗执法人员进行了相关业务培训,切实加强办案人员业务水平;9月末,深入各市、县督导林木种苗执法工作。
目前为止,全省各市共办理违反《种子法》行政案件12件,实现了种苗执法案件零的突破,标志着全省林木种苗执法工作又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今后,省种苗站将继续加强全省种苗执法工作力度,通过抓执法人员队伍建设,努力建立一支素质高、能力强、公正公平的种苗执法队伍,逐步实现林木种苗执法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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