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配送员发生交通事故受伤 法院判决:不是工伤 那么工伤如何界定?
配送员发生交通事故受伤
近日,彭水县法院审结一起“全民外送”配送员王某某诉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纠纷一案。
2016年11月12日21时34分,案外人张某某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重庆市彭水县黔中大道100米处时,与全民外送配送员王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全民外送配送员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彭水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全民外送配送员王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全民外送配送员王某某受伤医治出院后,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认定工伤申请。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案后,经调查、核实,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全民外送配送员王某某对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快递行业是典型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而且涉及地区广泛、工作强度大、流动性高、管理难度大,风险高。眼下,网络发展迅速,快递员送包裹成了人们生活中的一部分。然而,当他们在送餐或送快递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伤者的损失该找谁赔偿?受伤的快递员属不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方可认定为工伤,而本案中全民外送配送员未举证证明系因工作原因受伤,故本院驳回了全民外送配送员的诉讼请求。
那么快递员应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一,要有风险意识。快递员因尽量与快递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快递公司为其购买保险;第二,要有证据意识。每天的出勤记录以及派送的单据应保存好;第三,要有安全意识。严格自觉地遵守交通安全,了解交通法规,驾车做到知法守法,“宁等三分,不抢一秒”。
上下班途中受伤认定工伤的合理性边界
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上下班途中进行了明确与扩展,但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距离可有多远、在途时间可有多长的问题,法律没有具体的规定。在正常的理解中,上下班之途即为每日从居住地到工作地路径,都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的通勤,但如果是超长里程、超长时间的上下班之途,其合理性应如何界定?办案法官指出,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与已积累的司法实践,对上下班之途合理性范围的确定可归纳为一些具有指导意义的原则。
(一)合理路线以上下班为目的。首先,路线选择的合理性与行进的目的不可分,上下班路线以顺利、安全地到达工作地与居住地为目的,以此为终点的是合理路线的前提。其次,合理路线可能具有多个起点,尤其是上班的路线,可能从自住的房屋出发,可能从父母住处出发,也可能为购物、吃饭而从超市、饭店、商场出发,只要以上班为目的,皆为上班之途。再次,合理路线并非唯一路线,或许可供选择的上下班路线有多条,只要能顺利、有效、安全地到达目的地,不作无理由的长距离绕行、不明显违背效费比的选择、不无端增加危险的捷径,都具有合理性。第四,合理要求不限制路线长短,有的劳动者居住地距离工作地点较近,有的距离较远,有的甚至很远,根据社会调查机构的调查显示,在北京、上海等一些大城市,平均上下班通勤用时超过一小时,有的劳动者甚至每天需要四至五个小时的超长路程交通,而在一些特殊工作内容及工时制度下,会出现数百公里、数十小时的上下班之途。
(二)合理时间以上下班为所需。其一,一般的迟到早退不应影响工伤认定。对上下班途中的伤害认定工伤,是对劳动者权益保护范围的扩大与保护力度的加强,有利于劳动者在暂时或永远丧失或降低劳动能力时得到社会救助,使其及家人免于困厄。单位的劳动纪律与职工的法定权利并非同一层面规定内容,因为迟到或早退剥夺受伤职工得到救助的权利,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得到工伤救助也不是对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应受到的处罚内容。其二,认定工伤所考虑的合理时间以完成上下班的行为所需。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是相互支持、相互印证的两个因素,通行所需时间要结合交通方式与选择路线来确定,同时考虑交通工具、季节天气、路况里程等相关情况,不能以交通需时太长否认其非属上下班途中,也不能仅以其在上下班合理路线上受伤,就认定其应属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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