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一男子喝酒没开车也以醉驾论处,这是为何?
2018年1月19日当晚20时44分许,深圳市一辆车引起蜀黍的注意。交警对驾驶员骆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显示血液酒精浓度为101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
当时,车上除了驾驶员骆某,还有副驾驶位的戴某和坐在后排的黄某,他们3个人都喝了酒。经过初步了解,蜀黍产生了一些疑问,该车的车主是黄某,那为什么驾驶员会是骆某呢?难道有“顶包”行为?于是,蜀黍展开了详细的调查。
2018年1月19日晚上7时许,车主黄某驾车载同事骆某、戴某二人到平湖某西餐厅与朋友饮酒吃饭。酒桌上众人推杯换盏,添酒回灯,整个饭局直至晚上8时30分才结束。
交警调取的视频监控画面为证↓



在他们一行人付款结账准备离开时,车主黄某突然意识到今天自己是驾车过来的,饮酒驾车的严重性他是清楚的,但是打车回去,把车放在西餐厅一夜,黄某又觉得不太稳妥。
于是,黄某与戴某商量打电话通知同事过来开车。“过来开车没问题,但我在排练歌曲,得花十来分钟。”
听到电话那头说要十来分钟,大伙儿都不想等。正在寻思其他办法时,骆某自告奋勇表示想要开车:“我自己喝了没多少,公司也很近,没两公里路,我来开!”
当时黄某心里虽然犹豫,可又想骆某喝得不多或许可以一试,便从双肩背包里取出车钥匙。黄某边把钥匙给骆某,边说着:“这样不好吧……”
就在骆某开车出门不到3分钟的时候,深圳交警便在龙岗区平湖街道附近将其查获。而车主黄某也因把车钥匙给饮酒后的骆某这一行为,以共犯身份被调查。目前,车主黄某与骆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为什么没有开车也以醉驾论处?一个简单行为咋就成了共犯?
这里蜀黍给广大司机普普法
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分为以下几种
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罪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交警提醒:请你坚持喝酒不开车的同时,也不要纵容身边的人喝酒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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