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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案后续:办案民警之一刘西潮被审查起诉 涉嫌徇私枉法

LiuF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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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1日消息,2018年1月25日,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依法受理冠县监察委员会移送审查起诉的原冠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一中队指导员刘西潮涉嫌徇私枉法一案。多方信息证实,刘西潮为于欢故意伤害案主要办案民警之一。

聊城市纪委监察局网站显示,2018年1月17日,经聊城市监察委员会批准,冠县监察委员会对冠县公安局正科级侦查员(原刑警大队大队长)陈立民、刑警大队一中队指导员刘西潮采取留置措施,对其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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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报道称,这是聊城市监察委员会成立后办结的第一起案件。案件受理后,阳谷县人民检察院严格遵守依法办理、稳妥有序的原则,已于1月26日依法告知刘西潮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1月30日对刘西潮批准逮捕,目前案件正在审查起诉阶段。

于欢案辩护律师提供的该案“受案登记表”显示,报案人为李忠,受案民警为:安国庆、刘西潮。案情简介是2016年4月15日冠县经济开发区派出所移交警情,4月14日杜志浩、郭彦刚等人到苏银霞公司催款并发生纠纷,最后于欢持刀伤人。受案部门负责人为:陈利民。

于欢案二审辩护律师殷清利告诉澎湃新闻,刘西潮是于欢案的办案民警。刑事侦查案卷显示,于欢涉嫌故意伤害案立卷人为安国帅、刘西潮。立案时间是2016年4月15日,结案时间2016年6月24日。

聊城市监察委员会网站显示,冠县公安局正科级侦查员(原刑警大队大队长)陈立民也被查。检索发现,2014年的聊城晚报、2011年的齐鲁晚报都曾在其他案件报道中提到冠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大队长为“陈利民”。

新闻链接:山东省检察院公布于欢案处警民警调查结果

山东省聊城市于欢故意伤害案后,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第一时间成立由反渎等部门组成的专门调查组,通过实地查看现场、询问现场证人、调取分析处警现场视听资料、调取110接处警记录、查阅卷宗材料、提审在押人员、询问处警人员等,依法对于欢案处警民警是否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开展调查。经调查,2016年4月14日晚10时许,冠县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接报警电话后,民警朱秀明(女,26岁)带领两名辅警携带执法记录仪迅速赶到冠县源大工贸公司现场,对现场十余名讨债人员采取口头制止和警告措施,针对现场人员众多、警力不足的情况,及时拨打电话请求增援,在离开接待室中心现场后,继续在厂区听取知情人员反映情况,于欢伤害行为发生后及时收缴作案工具、收集固定证据。朱秀明等人在处警过程当中也存在对案发中心现场未能有效控制、对现场双方人员未能分开隔离等处警不够规范问题,但上述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决定对朱秀明等人不予刑事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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