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骂烈士母亲被解聘是怎么回事_为什么要骂烈士家属_谁在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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骂烈士母亲被解聘是怎么回事?为什么要骂烈士家属?天津爆炸事件成为的天津人民的一个坎也成为了天津爆炸事件中烈士家属的一个难以跨个去的坎,可是近日却有媒体记者在微博上骂烈士母亲导致被解聘!

骂烈士母亲被解聘是怎么回事

3月17日,认证为“农家女杂志社编辑”的微博加V用户@高富强 在微博上发布了一条辱骂天津港爆炸事故烈士之母的内容引起了广大网友的公愤,随后公安部消防局官方微博@中国消防 在微博上发声,怒斥@高富强 “作为一个媒体人,恶毒攻击消防英雄的母亲,还有人性和良知吗?还有底线吗?” 此事引起了广大正义网友的强烈关注!今日下午, 农家女杂志社委托中国妇女报官方微博发布官方声明,已解聘事件当事人@高富强 。

3月17日,微博带V账号@高富强转发@华商报报道烈士母亲生子消息的微博,口无遮拦,直接称他们是“傻X”,不珍惜自己的“贱命”,更语气恶毒地反问,“当你一脸褶子却叫孩子叫你妈时,确定孩子内心不会崩溃?”

据报道,2015年8月12日,河南籍消防战士訾青海在处置天津港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中牺牲,献出年仅20岁的生命,被评为烈士。

两年多后的2018年3月6日,訾青海51岁的母亲郭献珍通过试管婴儿技术,艰难熬过妊娠反应,终于产下一对双胞胎男婴,訾青海有了弟弟!报道称,此次怀孕生子前后共花费几十万元费用,这是他们一生所有的积蓄。目前,母子身体状况良好,已从医院回到家中。

当这对曾经丧子的老夫妻还在喜悦中时,微博带V账号@高富强却“泼了盆冷水”。尽管上述言论立刻被众人批评“嘴巴太损”,但@高富强仍“战斗力”十足,与网友展开多轮对战。还自认中国没有“比高富强更能站在女性立场思考的男性媒体人”。

微博资料显示,@高富强系《农家女》杂志社编辑,就职于中国妇女报社。其微博资料显示为媒体人。3月18日,@中国消防在微博上发声,怒斥@高富强,3月18日下午,@高富强发微博道歉,称当时“欠考虑”。

对此,有人认为,“任何人都有决定在任何时间段生孩子的权利,消防英雄应该被铭记”,但“所有人都应该有评论新闻的权利”,@高富强 “不应该被扣上侮辱英雄母亲的大帽子”。但@中国消防指出,评论可以,但使用“傻X”、“贱命”这种字眼的言论算不上评论。

至此,@高富强才终于承认自己发微博时“欠考虑”,并为此道歉。他辩称自己想表达的是“这个年龄(51岁)确实不应该生孩子,生命危险太大了”,今后会“就事论事,讲道理,摆事实”,做个文明的好网民。

昨天下午14点13分,中国妇女报官方微博发布一则题为“授权发布!针对高富强不当言论,农家女杂志社发表声明解聘当事人”声明文中表示“高富强在其个人微博上发表存在侮辱和攻击女性的言论,侵犯了作为母亲的个人生育选择权和人格尊严,并在社会上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为此,农家女杂志社决定解除与高富强的聘用合同,并就此向有关当事人、有关部门单位和广大网友表示诚挚的歉意。”

针对高富强不当言论, 农家女杂志社声明称:

针对高富强在其个人微博所发不当言论,农家女杂志社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对高富强涉事情况进行了调查。经了解,网络所反映的有关情况属实。农家女杂志社认为,高富强在其个人微博上发表存在侮辱和攻击女性的言论,侵犯了作为母亲的个人生育选择权和人格尊严,并在社会上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为此,农家女杂志社决定解除与高富强的聘用合同,并就此向有关当事人、有关部门单位和广大网友表示诚挚的歉意。

杂志社将以此为戒,举一反三,加强对员工进行法制与道德教育,进一步完善员工的自媒体管理,坚决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

对此,高富强本人也已深刻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并表示今后一定会吸取深刻教训,谨言慎行,做对国家、社会和人民负责的好公民。同时,他再次对自己不当言论而给有关当事人和广大网友造成的伤害表示深深的歉意!

特此声明

农家女杂志社

2018年3月19日

而在此之前,高富强本人也通过微博作出了所谓的“解释”和“道歉”。但通过评论区不绝的骂声可以看出,广大网友并没有感受到当事人的诚意。

事实上,烈士母亲高龄生子经常引起争议。据报道,郭献珍并不是第一个再次孕育生命的烈士母亲。在那次火灾爆炸事故牺牲战士的母亲中,目前确定已经生育的还有蔡家远的母亲、梁仕磊的母亲等。而还有几位烈士的母亲,正在尝试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备孕。

烈士家属有什么待遇

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对烈士家属由民政部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烈士的家属为烈属,包括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满16周岁的弟妹和抚养烈士成长的其他亲属。烈士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抚恤待遇。凡是按规定享受定期抚恤待遇的优抚对象死亡后,除发给当月定期抚恤金外,另加发半年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定期抚恤金领取证。找当地民政机构。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第十二条 烈士遗属除享受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

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

1、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80个月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2、一次性增发抚恤金。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立一等功的,增发25%;立二等功的,增发15%;立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3、一次性特别抚恤金。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除按照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上述三项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4、定期抚恤金。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烈士遗属,由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还可定期领取一定的抚恤金: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

标签: 骂烈士母亲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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