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23日9时46分许,在杭瑞高速小白营服务区脱逃的德宏州看守所运送昆明投狱的在押人员黄德军(男,汉族,36岁,初中文化,湖北房县人),经云南省公安厅调集大理、德宏、楚雄、保山等地公安机关警力连续奋战30小时,在大理州大理市下关镇关巍路口附近被大理警方成功抓获。目前,相关工作正在抓紧开展中。
早前报道:
2018年3月22日凌晨3点30分许,德宏州看守所投牢死缓犯人黄德军在杭瑞高速小白营服务区上厕所时从窗子逃脱。云南省公安厅已经发布A级通缉令,犯罪嫌疑人黄德军,男,汉族,36岁,初中文化。身高1.66米,体态偏瘦,方脸,寸发近乎光头,左胸口有狼头纹身。逃脱时身穿黑色立领开衫夹克,黑色西裤,蓝色帆布鞋。目前,警方正在全力抓捕中。德宏州看守所发布的协查通报称,凡提供可靠线索者,将给予5万元奖励,将在逃人员扭送公安机关者,将给予10万元奖励。

什么是“死缓”?
全称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执行死刑的一种制度。
法律规定:对于应该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是必须 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这是我国独创的一种法律制度。
死缓要件
适用死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罪该处死;二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
死缓处理方法
对于被判处死缓执行的有以下四种处理方法: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2]
3、如果属于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考验期重计。
4、如果是累犯以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故意伤害罪除外)的,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故意伤害罪除外),重大贪官还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在两年后减为无期徒刑时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只能永远在监狱中度过)[3] 。
死缓减刑的法律要求
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减刑过程中,有如下法律要求。
(一)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两年考验期从核准死缓执行宣告之日起计算。
(二)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依法及时报送和裁定。
(三)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无期徒刑的刑期,从生效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不变。
(四)死刑缓期执行因重大立功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再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再减为有期徒刑的,减为有期徒刑18年以上20年以下;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考验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改为剥夺政治权利3年以上10年以下。
(五)在限制减刑的情况下,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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