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22日下午,常德市公安局、澧县公安局两级公安机关新闻舆情中心在网上巡查发现,一段老人被他人殴打的视频在微博和微信群流传,案发地点疑似在澧县境内。获此信息后,澧县公安迅速开展线下调查,查清案发地点在澧县澧澹街道。当晚21时许,违法人员彭某被传唤到澧澹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警方查实:受害老人姓张(90岁,澧县居民),殴打老人者系老人的儿子彭某(51岁,澧县居民)。因老人智力障碍,喜在家中四处躲藏,3月22日11时许,老人又在家中四处躲藏,将家中弄得脏乱,彭某见母亲不听劝阻,愤怒顿起,便动手殴打了老人。
3月23日上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0条之规定,彭某因涉嫌虐待罪被澧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殴打老人,令人愤怒,警方也深感沉痛,但处理好老人往后的现实生活更加重要。经警方协调,老人所有子女已达成一致意见,协商了妥善安置老人今后生活的办法,并向警方保证,绝不会让此类问题再次出现。澧县公安局亦已联系当地街道、社区继续关注老人的生活状况。
人不孝其亲,不如草与木。在此公安机关唿吁广大网友:赡养父母、孝顺老人乃中华民族之传统美德,也是法律法规之强制要求,违法者必将受到法律追究,请也大家理性对待。
什么是虐待罪?
刑法解释: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定义、量刑】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解释】本条是关于虐待罪的处刑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虐待罪是指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行为。这里所说的“虐待”,具体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捆绑、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各种方法,从肉体、精神上迫害、折磨、摧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行为。虐待行为区别于偶尔打骂或者偶尔的体罚行为的明显特点是:虐待行为往往是经常甚至一贯进行的,具有相对连续性。这里所说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同一家庭中共同生活的成员。非家庭成员间的虐待行为,不构成本罪。根据本款的规定,虐待家庭成员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能构成犯罪。这里所说的“情节恶劣”,是本罪的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具体是指虐待的动机卑鄙、手段凶残;虐待年老、年幼、病残的家庭成员;或者长期虐待家庭成员屡教不改的等等。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条第二款对犯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应如何处罚作了规定。这里所说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经常地受到虐待,身体和精神受到严重的损害或者导致死亡,或者不堪忍受而自杀。依照本款规定,对于犯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实践中应当注意:如果行为人是故意要致使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而采取长期虐待的方式来实现其犯罪目的的,不应按虐待罪来进行处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应依照本法关于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条第三款是关于虐待家庭成员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犯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的规定。依照本款的规定,对于犯虐待罪,在没有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情况下,只有被害人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的才处理,对于被害人不控告的,司法机关不能主动受理,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如果被害人受强制或者威吓而无法告诉的,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51岁的“天王”黎明回应小19岁女助手怀孕 称:生完孩子就办婚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