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新居住证是自愿办理的。详细的办理条件请见正文。
非深户籍人员申领居住证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 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十二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居所; 注:《条例》实施后12个月内,非深户籍人员申办居住证,自受理之日前1年内,申领人在我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系统登记的居住信息累计满12个月的,视为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记录的居住时间连续满12个月。 《条例》实施后12个月内,持有深圳市居住证、深圳市临时居住证的非深户籍人员换领新证的,自受理之日前1年内,申领人持有有效深圳市居住证、深圳市临时居住证时间累计满12个月的,视为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记录的居住时间连续满12个月。
(二)在特区有合法稳定职业 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十二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二年内累计满十八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职业。 注:《条例》规定的“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是指在我市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人才与学生可直接申领 按照《条例》的规定,已在我市办理居住登记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引进人才,可以直接申领居住证: (一)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才资格认定的高层次专业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具有较高专业技能以及我市产业发展需求的人才; (二)取得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的留学回国人员; (三)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
申领居住证的非深户籍人员(以下简称申领人),可以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网络等方式提出申请。本文介绍的是非深户个人到受理点办理居住证的流程。
申办居住证的条件
非深户籍人员申领居住证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十二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居所; (二)在特区有合法稳定职业。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十二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二年内累计满十八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职业。 符合特区人才引进规定和正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的非深户籍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的,可以直接申领居住证。
申办方式
申领居住证的非深户籍人员(以下简称申领人),可以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网络等方式提出申请。
申办材料
到居住证受理点申办居住证的,申领人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和近期数码照片图像号,到居住地所在的居住证受理点申请。
办理时间
首次申办的: 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 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申领人说明理由,申领人要求书面答复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补领、换领、再次申领居住证的,需10个工作日。
费用
工本费:20元 1. 初次申领居住证的,免收工本费; 2. 原深圳市居住证换领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免收工本费; 3. 补领、换领、再次申领居住证的,收取工本费。
办理地点
申领人应选择居住地所在的居住证受理点申请(非居住地的受理点不能申请)。
证件领取
1.通过居住证受理点申办居住证的,申领人可以凭受理回执到申办受理点领取证件; 2.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领取证件,邮寄费用由申领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