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年昆明公积金新规:严重失信公积金贷款将暂停办理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办法》将于2018年5月7日起施行。其中,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连续3个月(含)或者累计6个月(含)经催收仍未还款的列为一般失信行为,严重的可暂停办理公积金贷款。
逐渐与个人征信系统互联互通
昆明市公积金中心将逐步与昆明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昆明市法人信息共享与应用系统、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或者其他政府部门、行业的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按规定进行信息更新报送,实现联合惩戒失信行为。
个人一般失信将书面通知所在单位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连续3个月(含)或者累计6个月(含)经催收仍未还款的;
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套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被市公积金中心发现或已办理提取,经市公积金中心批评教育后,即时全额退回的;
市公积金中心认定的其他个人一般失信行为应当纳入个人一般失信行为。
对被纳入一般失信行为的个人,列为业务受理重点核查对象,加强资格、材料方面的审核;第一次失信予以警告,第二次失信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所在单位。
个人严重失信可暂停办理公积金贷款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连续6个月(含)或者累计12个月(含)经催收仍未还款的;
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套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经市公积金中心批评教育后,两个月内未全额退回的,或拒不承认错误,不退回的;
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违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的;
为他人以虚假材料等手段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等业务的;
以购房行为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又办理退房手续,经市公积金中心认定无正当理由的;
发生三次(含三次)以上一般失信行为的;
市公积金中心认定的其他个人严重失信行为。
对被纳入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除采取一般失信行为措施外,公积金业务办理部门还将视情况追缴该职工违规提取的公积金,书面通报缴存单位,并暂停办理该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暂停办理该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被纳入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还可按照相关规定将严重失信个人向昆明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昆明市法人信息共享与应用系统、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或者其他政府部门、行业的信用信息平台更新报送;进入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后仍不履行执法文书的,申请纳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单位一般失信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重点
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单位一般失信行为:
经市公积金中心书面督促后,仍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单位未按规定足额缴存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经市公积金中心书面督促后,仍未办理相关手续且未按规定缴存的;
单位未按与本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职工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市公积金中心认定的其他单位一般失信行为。
对被纳入一般失信行为的单位,应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对象;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其他失信惩戒措施。
单位严重失信将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
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单位严重失信行为:
单位存在过失,配合职工以虚假资料等手段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等业务的;
累计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经市公积金中心书面督促后,未办理相关手续且未按规定缴存的;
违反规定,不按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封存、启封、缓缴等业务,侵犯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的,经中心书面督促后,仍不纠正的;
拒绝配合市公积金中心调查、询问及监督检查的;
市公积金中心认定的其他单位严重失信行为。
对被纳入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除采取一般失信行为措施外,还可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将失信信息按规定提供昆明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以及向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管机构通报。
实施失信行为管理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一)信息采集。市公积金中心对符合纳入失信行为情形的单位和个人行为及信息进行核实、取证,记录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留存相关材料。
(二)风险提示。对拟纳入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或者单位应当履行事先书面告知义务,进行风险提示。
(三)纳入审批。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纳入失信行为的审批程序。
(四)录入系统。对决定纳入失信行为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录入或者批量导入失信行为管理系统。个人失信行为应当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住房公积金账号、失信类型及具体行为、失信信息提交部门、纳入理由及纳入时间等要素。单位失信行为应当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失信类型及具体行为、失信信息提交部门、纳入理由及纳入时间等要素。
失信管理期限有多久?
被纳入失信行为的个人或者单位可以向昆明市公积金中心查询本人或者本单位的失信信息。失信行为的失信管理期限为5年,自失信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纳入失信行为的个人或者单位在其失信信息管理有效期内,应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并提供有关证据证明确已纠正的,在失信管理五年期届满后,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在信用信息系统中予以注明后将其失信信息从管理系统中删除,同时通知其他征信平台移出。如失信行为在五年期满后仍然不纠正的个人和单位,失信信息继续有效,直至失信行为纠正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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